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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引资
一、凡为本镇引荐外商投资项目、内联引资项目、引进流动资金者,根据宁党发[2000]25号文件、宁政发[2001]51号文件的规定,制定如下招商引资奖励政策。
二、对引荐外商投资项目、内联项目、引进流动资金者,按引进实体资本金注入实际多少分档定额进行,由收益方兑现奖金。
1、对引荐者的奖励,视具体情况和引荐者的要求,可以兑现奖金,也可以用实物和其他方式兑现。
2、引荐外商投资项目的:属独资、中外合资项目的,按外方资金实际到位情况300万美元以内的,奖励引荐者1-5万元,300万美元以上的奖励6-10万元。属外商独资项目的,采取土地出让金额的5%或外商租赁厂房、设备的年租赁费的5%,一次性奖励引荐者。
3、引荐内联项目:凡引荐内联项目者,按投资方固定资产实际投入资本金300万元至500万元,奖励3000元至5000元;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奖励10000元;1000万元以上,奖励15000元。(注册资金以银行进帐单、对帐单为准)。
4、引进流动资金:凡为企业引进流动资金的,使用期限半年以上(含半年),奖励比例为:资金总额的5%,一次性由用款单位兑现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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