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引资
一、税收政策
     1、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至五年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
     3、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免二减三”的具体规定。
     4、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含300万美元),自缴纳第一笔增值税税款年度起,第一、第二年缴纳增值税的地方留成部分,按外方投资比例,返还外方投资者,第三至五年,按外方投资比例,减半返还外方投资者。
     5、对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城市建设维护税、土地使用税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对外商投资企业房产税减70%计征。
     6、对县外投资者,在我镇兴办的联营或自营项目,从获利年度起,按外县投资者在企业所占的投资比例,第一、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至第五年减半征收。
     7、投资者来我镇设立从事商业、餐饮业、娱乐业、旅游业等企业,经财政、税务部门核准,自营业之日起,享受企业所得税“免二减三”优惠政策。
     二、土地使用政策
     对国外投资者来我镇投资,固定资产投资在300万元人民币(含300万元)以上的,按企业一个年度内所上缴的税收而形成的镇级财力部分的50%返还投资者一个年度内所支付的占地费用。若一个年度内税收返还部分不足支付占地费用,从下年度返还部分中支付,依此类推,额满为止。
我镇积极鼓励投资者兴建工业小区,搞房地产开发,在土地使用上,除享受上述占地费用返还法外,还可根据投资者的具体情况“一事一议”,为投资者创造更加宽松的发展环境。
     三、鼓励租赁闲置厂房、场地政策
     对国内外投资者租赁使用我镇闲置厂房、场地的,根据投资和纳税情况,享受免收租赁费或税收返还优惠,具体年限和数额“一事一议”。
     四、鼓励县外企业来潘庄镇注册
     凡县外企业来潘庄镇注册,其中一个年度内(十二个月)所上缴的税收(指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而形成的潘庄镇镇级财力部分,由镇财政按以下比例拨付给注册企业,作为支持企业挖潜改造资金。
注册企业上缴税金一万元至30万元,按由此形成镇级财力的50%拨付给企业;企业上缴30万元至50万元,按65%拨付;企业上缴50万元至100万元,按75%拨付;企业上缴超过100万元,按80%拨付。
     五、对引荐外商投资项目的奖励
     引荐合资、合作项目,外方资金实际到位每10万美元,奖励引资者1万元人民币,奖励数额以次类推。
引荐外商独资项目,依据外方每平方米资金投入密度,给予引荐者土地出让金总额1-3%的一次性奖励。属于外商租赁厂房、设备的,给予引荐者租赁费1-5%的一次性奖励。奖金由中方受益单位承担。
     外资不能一次性到位的,每到位一次资本金,按实际到位数额奖励一次引荐者,直至外方资金全部到位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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