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开业税务登记的核准
新闻来源:行政许可服务中心 作者: 编辑:信息中心 添加时间:2007-12-10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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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1
实施主体 地税局
事项名称 对开业税务登记的核准
事项性质 审批
数量限制
承诺办结时限  30
勘察天数
审图天数
有无收费 《收费许可证发证机关》:天津市物价局,正本证号:011134013,副本证号:010134013,批准收费机关: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物价局,批准收费文件:津价费(2006)246号,证件费:20元/户(其中:正本外框10元/户)。
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申请条件 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营业执照或者已发生纳税义务
所需材料目录 2、个体工商户办理税务登记需提供的资料(所提供资料原件用于税务机关审核,复印件留存税务机关):(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2)业主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3)房产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3、个人合伙企业办理税务登记需提供的资料(所提供资料原件用于税务机关审核,复印件留存税务机关):(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3)房产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4)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4、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应当提供以下证件资料(所提供资料原件用于税务机关审核,复印件留存税务机关):(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复印件分别粘贴在税务登记表的相应位置上;(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申请人提供的上述1、2、3、4项中的复印件资料(身份证复印件除外)均应加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印章,身份证复印件应有本人签字。
办理程序 1、由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提出申请并填写税务登记信息采集表;2、由宁河地方税务局进行审核后上报天津市地方税务局登记局审批。
是否初审上报  
是否进入中心办理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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