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记账机构审批
新闻来源:行政许可服务中心 作者: 编辑:信息中心 添加时间:2007-12-10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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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2
实施主体 财政局
事项名称 代理记账机构审批
事项性质 许可
数量限制
承诺办结时限  40天
勘察天数
审图天数
有无收费
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六条
申请条件 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3名以上持有会计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二、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植物;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所需材料目录 1、机构的协议或者章程;2、从业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主管负责人会计师以上资格证书;3、主管负责人书面承诺;4、办公用房产权或使用权证明;5、业务规范和财务管理制度;6、工商部门核准机构名称的有关材料。以上材料一式三份。
办理程序 1、审批机关自受理之日20天内决定批准与否,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天,并告之申请人;2、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10天内向申请人下达批准文件,颁发证书。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人下达书面决定,记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3、审批机关在下达批准文件后15个工作日内,应当将批准文件及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认为审批不当的,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审批机关重新审查。
是否初审上报
是否进入中心办理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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