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经营卫生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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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卫生局

事项名称

公共场所经营卫生许可

事项性质

许可

勘察天数

3天

承诺办结时限

5个工作日

有无收费

法律法规依据

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申请条件

无 

所需材料目录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房产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和租赁合同);
5、经营场所的平面布局图(包括卫生设施)、方位图(电脑绘图);
6、由卫生防病站出具的相关卫生的检测报告;
7、卫生防病站出具确的从业人员健康证及培训记录;
8、经营单位的卫生管理组织(注明专(兼)之卫生管理人员基本情况)、卫生制度(电脑打印);
9、美容行业提供所用化妆品的检测报告单及该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10、换证单位需提交原卫生许可证及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11、单位公章、法人(负责人)手戳;
12、承诺书;
13、卫生行政部门认为应提供的其他资料。
附:以上所提供材料必须使用A4纸;

办理程序

1、提出申请并提交所有相关资料;
2、受理、审查申报材料,提出初审意见;
3、进行审核后现场勘验提出审查意见;
4、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是否初审上报

是否进入中心办理

是 (宁河县行政许可服务中心A区 第31-32号窗口)

联系电话

022-69119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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