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宁河县台属联谊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联合性的爱国民众团体,由我县台属自愿结成。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高举社会主义、爱国主义旗帜,团结联络居住在大陆的台湾同胞、台属。在爱国统一的旗帜下,广泛团结联络台湾岛内、港澳及国外的台湾同胞、台属,增进乡亲情谊,同心同德,坚持"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基本方针和现阶段发展两岸关系、推进祖国和平统一进程的八项主张,为促进宁河经济发展,构建和谐宁河,推进祖国统一做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共宁河县委台湾工作办公室的业务指导,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宁河县民政局社团科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点在芦台镇光明路78号。
第二章 工作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工作范围:
1、认真组织全县台属学习、宣传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团结教育广大台属热爱祖国、热爱党,鼓励他们发扬自尊、自爱精神,勤奋学习,努力工作,遵纪守法,在各自的岗位上做出贡献。
2、积极做好来我县探亲、旅游、投资和进行各项交流活动的台胞接待工作,促进海峡两岸人员的交流、交往。
3、为台湾各界人士来我县投资、经商、建厂等牵线搭桥、提供咨询等各项服务,促进海峡两岸经济往来。
4、发挥台属联谊会民间团体的特殊优势,积极开展民间交流,密切与在台的同乡会和其他民间组织联系,通过各种形式的联谊活动,联络感情,增进友谊,促进"和平统一、一国两制",最终实现祖国完全统一。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设个人会员。
第八条 加入本会条件:
1、拥护本会章程;
2、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3、热心本会的工作。
4、根据工作需要,县台办领导同志可以加入本会。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3、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会工作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本会的决议;
2、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3、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4、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5、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一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决定终止事宜;
4、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二条 会员大会须有2 / 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县台办审查并经县民政局社团科批准同意。
第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
1、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会长1人、副会长3人、秘书长1人。聘请名誉会长2人。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4、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7、制订内部管理制度;
8、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理事会须有2 / 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2 / 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十八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县台属中威信较高;
3、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4、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5、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九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 / 3以上的会员表决通过,报县台办审查方可任职。
第二十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和召集理事会;
2、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
第二十二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提名副秘书长;
3、处理其他日常工作。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修改时,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二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生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经2007年 9月24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