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宁河县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
第二条 本会性质:本会是宁河县党外知识分子自愿组成的具有统战性、联谊性、民间性、非营利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方针和党的知识分子政策,广泛团结全县党外知识分子切实履行"宣传政策,联谊交友,聚贤荐才,建言献计,做出贡献"的宗旨。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地方规章,遵守社会道德规范。
第四条 本会主管:业务主管单位为中共宁河县委统战部。
第五条 本会会址:芦台镇光明路78号,中共宁河县委统战部内。
第二章 工作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会员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统一战线理论、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二)举办各种联谊活动,促进会员联络交流、增进友谊;
(三)关心会员和党外知识分子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维护其合法权益。积极向党和政府举荐优秀人才,推荐会员的优秀学术、科研成果和文艺作品;
(四)鼓励支持会员围绕国家、市和县经济发展、政治文明、文化繁荣、社会和谐反映意见,建言献策,建功立业,促进会员致力于知识创新和科技创新,将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
(五)推动会员开展科技咨询、讲学、培训与开发、内引外联等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设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愿意履行会员义务;
(二)对社会有积极贡献和一定影响的党外知识分子;
(三)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立志为人民服务。
第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县委统战部领导同志可以加入本会。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经所在单位或本会有关人士推荐;
(二)经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三)报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有权要求本会向有关方面反映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需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向本会自荐或推荐优秀成果,优秀人才。
第十三条 会员加入中国共产党以后,不保留会员资格,欢迎继续关心、支持本会的工作。会员退会时,应书面通知本会,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会员在1年内无故不交纳会费或一次都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触犯刑律或严重违反本章程的,经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占会员人数的15%左右。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五)决定或授权会长办公会议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聘请名誉会长、顾问;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对社会有积极贡献和在其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协调能力;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或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修改时,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二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生效。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经2007年 8月 8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