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理事会自身建设,规范理事会的议事行为,提高工作质量和办事效率,根据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理事会在章程的框架内议事。
第三条 理事会实行会长负责制。名誉会长和顾问可以对联谊会工作提出指导性意见。
会长可以提出下列事项:(一)重要会务安排;(二)重点工作实施意见;(三)人事建议名单;(四)其它重要事项。
会长可以决定下列事项:(一)会员大会和理事会会议决定、决议的发布实施;(二)会员大会和理事会会议闭会期间重要事项的处理。
副会长可以在各自的分工和职权范围内处理上述事务。
第四条 秘书处实行秘书长负责制。
秘书长可以提出下列事项:(一)日常会务安排;(二)常规工作实施意见;(三)人事建议名单草案;(四)其它重要事项。
秘书长可以决定下列事项:(一)日常工作安排意见;(二)批复秘书处工作呈请。
副秘书长根据分工,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可以对有关工作作出处理。
第五条 理事动议。理事可以在理事会会议上,也可以在平时,向理事会提出联谊会工作设想和具体安排意见,经会议研究或经有关领导批办。
第六条 议事形式。理事会议事的主要形式是理事会全体会议和会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也可以召开专题会议。平时,可以采取电话联系、网络办公或签批文件的形式议事。
第七条 议事程序。一般程序为:(一)上级提出议题;(二)下级提交方案草案;(三)确定适当规格的会议或采取其它形式议事。
第八条 议事结果的落实。议事结果由秘书处组织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