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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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区财政局 区金融局印发关于 《宁河区关于加快推动企业上市提升上市公司质量有关政策》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221000192874A/2024-00001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宁河区财政局
发 文 字 号 :
津宁财规范【2023】1号
主    题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有效

宁河区关于加快推动企业上市

提升上市公司质量有关政策

紧抓全市出台推动企业上市扶持政策的有利契机,参照《关于加快推动企业上市提升上市公司质量有关政策》(津金局规范〔20231号)有关规定,持续加大我推动企业上市支持力度,结合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改革新趋势、新要求,优化完善支持企业上市政策。实施奖励前置,扩大激励范围,简化执行程序,营造支持我区企业上市、提升上市公司质量的浓厚氛围。具体政策如下:

一、优化企业上市奖励环节

(一)对在天津证监局申报上市辅导的在我区注册的企业,市财政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基础上,区财政再予以同比例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市区两级奖励累计达到200万元)

(二)对上市申报材料经全国性证券交易所等有权机构正式受理的在我区注册的企业,市财政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基础上,区财政再予以同比例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市区两级奖励累计达到400万元)

(三)成功上市的在我区注册的企业,市财政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基础上,区财政再予以同比例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市区两级累计奖励达到400万元)。其中,对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在我区注册的企业,市财政一次性奖励提升至300万元基础上,区财政也将同比例一次性奖励提升至300万元共同加大对硬科技”“三创四新企业支持力度市区两级奖励累计达到600万元

(四)对在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直接上市或通过红筹架构上市的企业,其注册地或境内主要办公地为我的,市财政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基础上,区财政再予以同比例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市区两级奖励累计达到1000万元)

二、支持企业新三板挂牌

(一)对在新三板挂牌并进入基础层的在我区注册的企业,市财政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基础上,区财政再予以同比例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市区两级奖励累计达到200万元)

(二)对在新三板挂牌并直接进入创新层的在我区注册的企业,市财政一次性奖励120万元基础上,区财政再予以同比例一次性奖励120万元(市区两级奖励累计达到240万元)。

(三)对由新三板基础层转创新层的在我区注册的企业,市财政一次性奖励20万元基础上,区财政再予以同比例一次性奖励20万元(市区两级奖励累计达到40万元)。

(四)对已获得新三板挂牌奖励支持的在我区注册的企业,其申报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或到其他证券交易所上市,辅导、报审阶段不再给予资金奖励,待上市后按上市板块奖励标准予以一次性补足。

三、上市挂牌专项资金实行总额管理

(一)企业通过各种方式获得的上市、挂牌市级专项资金补助累计不足500万元的,其中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成功上市累计不足600万元的,成功上市时由市财政予以一次性补足。在市财政一次性补足基础上,区财政再予以同比例一次性补足(企业上市获取市区两级奖励累计不超1000万元,其中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获取市区两级奖励累计不超1200万元)。

(二)对非本市迁址至我发展的上市公司、境外上市公司回归A股且注册在我的,市财政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其中科创板、创业板上市公司,市财政一次性奖励600万元。在市财政一次性奖励的基础上,区财政再予以同比例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其中科创板、创业板上市公司,区财政再予以同比例一次性奖励600万元。

(三)成功上市前上市、挂牌阶段补助,市财政每阶段补助一次,区财政也每阶段补助一次,企业可根据需要分阶段申请或于成功上市时一次性申请。

(四)上市挂牌专项奖励资金可根据企业需要定向拨付对企业上市做出重要贡献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有功人员。

四、对支持我企业上市的中介服务机构给予奖励

(一)在我区注册的企业成功上市的,对其主办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市财政一次性分别奖励50万元、10万元、10万元基础上区财政再予以同比例一次性分别奖励50万元、10万元、10万元用于奖励上市服务团队市区两级奖励累计分别达到100万元、20万元、20万元

(二)在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三年以上在我区注册的企业成功上市的,市财政一次性奖励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20万元基础上,区财政再予以同比例一次性奖励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20万元(市区两级奖励累计达到40万元)

五、加大对企业上市后续支持力度

(一)对在我区注册的上市企业完成再融资,且融资资金60%以上用于我投资项目的,市财政按实际投资我金额的1%予以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在市财政奖励基础上,区财政再予以同比例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市区两级奖励累计不超过200万元

(二)以在我区注册的企业上市后连续6个月日均市值首次达到100亿元、500亿元、1000亿元划分三档,政策实施后上市企业市值达到以上标准,市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上市企业所获市财政市值奖励累计不超过200万元。在市财政奖励基础上,区财政再对应分别给予同比例一次性奖励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政策实施前已上市企业,以政策实施后首个交易日市值为基准计算,市值实现进档,市财政区财政给予相应奖励上市企业所获市区两级市值奖励累计不超过400万元。

六、首家上市企业奖励政策

按照津金局规范〔20231号文件精神,我区将丰富奖励形式,对在我区注册的首家上市企业,区财政将额外再予以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即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北京证券交易所、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首家上市企业的市区两级奖励累计达到1200万元,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首家上市企业的市区两级奖励累计达到1400万元。

对在我区注册的首家新三板创新层挂牌企业(含基础层挂牌后首家转创新层挂牌企业),区财政将额外再予以一次性奖励60万元(市区两级奖励累计达到300万元)

对非本市迁址至我发展的上市公司境外上市公司回归A股且注册在我区的,成为我区首家上市的企业,区财政将额外再予以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七、附则

上述政策自20231120日正式施行,20271231日废止。《区财政局区金融局印发关于支持企业上市融资加快新动能引育有关政策的通知》(宁财金企202017自即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