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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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住登记及居住证管理
来源: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 发布时间:2022-03-17 10:18

暂住登记及居住证管理

居住登记年满16周岁的来津公民,拟在津居住7日以上的,应当依照《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申报居住登记。

可以不予办理居住登记的情形来津公民在宾馆、酒店、旅店等旅馆业内,日租房、民宿、农家院以及提供住宿服务的洗浴、足疗等经营场所住宿,在医疗机构住院就医,在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住宿、住院或者救助登记的,可以不办居住登记。

居住登记申报公民申报居住登记的,本人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合法居所证明。

合法居所证明材料:

1.居住在自有住房的,提供在津居住地址的不动产权证书(商品房买卖合同或房产买卖协议)原件或复印件;

2.居住在租赁房屋的,提供房屋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

3.居住在居民家中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商品房买卖合同或房产买卖协议)原件或复印件,以及《房屋所有人同意居住确认书》原件或复印件;

4.居住在单位(学校)内部的,提供单位(学校)组织机构证明文件(副本)原件或复印件;

5.其他合法居所证明。

居住登记审核: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对公民申报居住登记,应当审验证明材料,符合申报条件且证明材料齐全的,当场受理,并将申请人基本信息录入信息系统,打印《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凭证》交由申请人保管。

对申请人证明材料不齐全的,要通过信息系统确认身份或地址信息,在办理居住登记。除无法确认公民身份或信息系统内无公民提供居住地址的情况,均要办理居住登记。

  

京冀居民申领天津市居住证

凡持有北京市或者河北省居住证且符合有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就业、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来津公民,可凭第一种情况所列证明材料及北京市或者河北省居住证直接申领本市居住证,不受在津居住满半年的限制。

【申领居住证】

1. 办理对象:在津办理居住登记6个月以上且拟继续居住的境内来津人员。
  2.受理单位:居住地所在的公安派出所、区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及受公安机关委托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
  3.申报材料: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等有效身份证件以及在津合法居所证明(全国人口信息库中无法获取照片的群众,还需按照“天津市居住证照片标准”提供光盘介质的电子照片)。
合法居所证明包括:
  1)居住在自有住房的,提供在津居住地址的不动产权证书原件或复印件。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提供《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原件或复印件。
  2)居住在租赁房屋的,提供房屋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
  3)居住在居民家中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原件或复印件,以及《房屋所有人同意居住确认书》原件或复印件。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提供《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原件或复印件。
  4)居住在单位(学校)内部的,提供单位(学校)组织机构证明文件(副本)原件或复印件。
  5)其他合法居所证明。
  4.办理流程:现场审核通过的,当场开具《天津市居住证受理回执》交申请人留存,申请人选择居住证领取方式,自取或是邮寄。申请人配合社区民警(辅警)5日内完成对居住情况的核查,核查通过的,自收到受理单位开具的《天津市居住证受理回执》之日起15日后,可以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和《天津市居住证受理回执》到受理单位领取居住证。
  【承诺制居住证】
  1、办理对象:对在津居住满六个月但未办理居住登记或居住登记不满6个月的外省市人员,由本人填写《在津居住情况承诺书》,承诺在津居住满6个月并有合法住所,即可直接申领居住证。
  2、受理单位:居住地所在的公安派出所、区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及受公安机关委托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
  3、所需材料
  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等有效身份证件以及在津合法居所证明、《在津居住情况承诺书》。
  合法居所证明包括:
  1)居住在自有住房的,提供在津居住地址的不动产权证书原件或复印件。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提供《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原件或复印件。
  2)居住在租赁房屋的,提供房屋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
  3)居住在居民家中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原件或复印件,以及《房屋所有人同意居住确认书》原件或复印件。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提供《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原件或复印件。
  4)居住在单位(学校)内部的,提供单位(学校)组织机构证明文件(副本)原件或复印件。
  5)其他合法居所证明。
  4、办理流程
  1)业务受理。工作人员初步审验材料真实性,对符合要求的采集申领人信息和照片录入“居住证受理系统”;对申领人提供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申领人不予受理原因。
  2)审核签发。工作人员要对申请人办证地址进行核实,系统内有地址且该地址未办理过居住证的,直接签发;系统内无地址信息的,要及时通知社区民警,社区民警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标准地址采集录入工作;发现相同地址有多人(同户的除外)办理居住证的要及时通知社区民警5日内入户核实情况,经核实发现申请人以虚假承诺、虚假材料骗领居住证的,予以驳回申请。
工作人员当场签发居住证后,应将申请人《流动人口登记表》交由社区民警开展入户熟悉人口等基础工作。
  3)制证。天津市公安局居民身份证制证中心收到制证信息后10日内完成证件制作、发放工作。

居住证换领、补领:

居住证损坏难以辨认或者丢失的,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及时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办理换领、补领手续。

受理单位:居住地所在的公安派出所、区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及受公安机关委托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
3.申报材料:损坏、丢失的居住证仍在有效期内的,只需申请人提供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等有效身份证明即可重新领取居住证;超过有效期的,要按照办理居住证手续重新申领。申请人需提供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等有效身份证明以及合法居所证明所需材料(同申领居住证)。
4.办理流程:依照居住证首次申领的工作流程办理,但需缴纳证件工本费10元。

居住证签注;

居住证每年签注1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持居住证及合法居所证明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办理签注手续。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居住证地址变更:

居住证持有人住址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7日内,持合法居所证明到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办理居住证信息变更手续。

1. 办理对象:证件有效期到期和居住地址信息变更的 天津市居住证持有人。

2.受理单位:居住地所在的公安派出所、区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及受公安机关委托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

3.申报材料: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等有效身份证件、居住证以及在津合法居所证明所需材料(同申领居住证)。

4.办理流程:申请人到受理单位填写《居住证签注申请表》申请签注。社区民警(辅警)在受理申请后5日内完成对申请人居住情况的核查,经核查同意签注的,通知申请人持申报材料前往受理单位进行签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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