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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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河区人防办2021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来源:宁河区人防办 发布时间:2022-02-07 04:25


宁河区人防办2021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年度报告

一、总体情况

2021年,区人防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入贯彻中央、市委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的决策部署和区委、区政府有关要求,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按照《2021年宁河区政务公开工作要点》部署,不断强化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全过程公开,深入推进公开、解读、发布、互动全流程联动,深化“双万双服促发展”和优化营商环境,不断提升人防政务公开质量和实效,积极为全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作贡献。区人防办从强化组织领导着手,狠抓政务公开组织体系建设,成立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由主任为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形成了一把手亲自抓,各科室负责人抓落实,经办人员具体承办的责任体系,为全面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证。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发件

本年废止件数

现行有效件

规章

0

0

0

行政规范性文件

0

0

0

第二十条第(五)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0

第二十条第(六)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处罚

0

行政强制

0

第二十条第(八)项

信息内容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

0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

企业

科研

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0
0
0
0
0
0
0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0
0
0
0
0
0
0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0
0
0
0
0
0
0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0
0
0
0
0
0
0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0
0
0
0
0
0
0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0
0
0
0
0
0
0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0
0
0
0
0
0
0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0
0
0
0
0
0
0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0
0
0
0
0
0
0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0
0
0
0
0
0
0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0
0
0
0
0
0
0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0
0
0
0
0
0
0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0
0
0
0
0
0
0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0
0
0
0
0
0
0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0
0
0
0
0
0
0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0
0
0
0
0
0
0

2.重复申请

0
0
0
0
0
0
0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0
0
0
0
0
0
0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0
0
0
0
0
0
0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0
0
0
0
0
0
0

(六)其他处理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0
0
0
0
0
0
0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0
0
0
0
0
0
0

3.其他

0
0
0
0
0
0
0

(七)总计

0
0
0
0
0
0
0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0
0
0
0
0
0
0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结果
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

结果
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一)存在问题。一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整体的专业化、理论化水平不高。二是因受人防工作局限性以致公开的信息偏少,信息公开规范化和制度化有待加强等。

(二)改进措施。一是加大教育培训力度,通过培训会议、邀请专家授课等方式,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能力。二是不断完善办理流程,加大公开力度,依法依规满足群众合理信息需求,确保规范和准确。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无。

宁河区人防办

2022年1月27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