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E版本小于11,为了不影响您的浏览效果,请升级IE版本! x
当前位置:首页 > 政民互动 > 回应关切

【头条】事关社会救助!天津3月1日起施行!

来源:  天津12345 发布时间: 2023-01-25 10:25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定工作
近日
天津市民政局制定并印发
《天津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定办法》


《天津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定办法》
共分四章、二十八条
明确了最低生活保障
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户家庭经济状况核定标准
对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工作
进行了规定和规范
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有效期为5年


主要特点


  • 明确了适用范围。

《办法》适用于向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已下放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社会救助,需做家庭经济状况认定的,包括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救助、临时救助、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等,急难型救助除外。

  • 充实了家庭收入与支出内容。

明确了家庭经济状况包括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和家庭支出。

家庭收入主要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和转移净收入四类;国家规定的优待抚恤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奖学金、见义勇为等奖励性补助,以及政府发放的各类社会救助款物等三大类不计入家庭收入。

家庭财产主要包括动产不动产两类。

《办法》对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和家庭支出的具体内容及评估方法作出详细规定,对于科学合理判断救助对象是否存在隐瞒收入、财产状况情形的将起到重要参考作用。

  • 对低保家庭收入核定进一步放宽。

为了鼓励低保家庭成员积极就业,依靠劳动改变生活,《办法》明确了“低保渐退”和就业成本抵扣政策。

《办法》规定,低保家庭成员就业后家庭人均收入超过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给予6个月的救助渐退期,低保家庭成员已实现稳定就业的,自首次就业当月起1年内,按就业收入的 15%扣减(单人每月可扣减就业成本最高不超过600元)就业成本。确保低保家庭实现稳定脱贫后再退出低保范围。



主要亮点


《办法》建立了低保家庭财产“豁免”制度。

考虑家庭财产对低保家庭核定的重要性,《办法》在修订中,建立了对低保家庭因为家庭生活的特殊需要,适当放宽对财产要求的“豁免”制度。

对于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康复、重病人员治疗,对车辆和家庭货币资金适当放宽了有关政策。如对家用机动车,《办法》规定,家庭成员名下拥有唯一机动车,且该机动车用于保障家庭成员因罹患重大疾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医院长期就医使用,重度残疾人进行治疗、康复或出行等特殊情形的,可适当放宽认定条件,所拥有的机动车辆现值不超过2.5万元。

对于家庭因为治疗,家庭成员人均存款超过同期24个月城乡低保标准,且累积持有时间未超过12个月,可以予以豁免豁免时间最长不能超过12个月。这项政策的修订,对于提高低保家庭生活质量,方便群众将带来积极促进作用。


附件:

分享到: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