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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述不动产登记证明,现公告作废。
序号
不动产权证
权利人
不动产权利
类型
不动产单元号
不动产坐落
备注
1
津(2019)宁河区不动产权第4002113号
天津宁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不动产抵押权
宁河区芦台镇芦汉路时代花园13-2-201
依据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2023)津0113执1236号裁定、协执
公告单位: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宁河分局
2024年01月26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