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4年4月22日,天津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以《市规划资源局关于天津清之源廉庄镇8万千瓦风电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的批复》(津规资源准函〔2024〕40号)批准征收土地1.7855公顷,现将经天津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单位及建设项目名称、土地用途
1、建设单位:天津清之源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2、建设项目:天津清之源廉庄镇8万千瓦风电项目;
3、土地用途:公用设施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位置(见附图)
三、征用土地权属、地类、面积
征收廉庄镇镇集体、李花毛村、孟庄村、杨拨村、任千户村、西朱村、菜园村、宁河镇谷庄村、孙庄村、任汉村集体土地1.7855公顷(26.7825亩),具体情况如下:
地类名称 |
征收土地面积(公顷) |
征收土地面积(亩) |
耕地 |
0.7244 |
10.866 |
园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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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 |
0.1596 |
2.394 |
牧草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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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农用地 |
0.9015 |
13.5225 |
建设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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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利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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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1.7855 |
26.7825 |
四、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补偿、安置方案
本次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天津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为51万元/公顷,计91.0605万元。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采取货币补偿,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五、征收土地安置人员数量及安置方式
依照天津市规定,本次征收土地涉及安置农业人口2人,其中劳动力2人。采取货币和社会保险方式进行安置。
六、本次征收土地不涉及村民住宅补偿,涉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按《天津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其他内容
对土地征收不服的,可以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宁河区人民政府
2024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