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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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俵口镇关于加强机关工作人员考勤和请销假管理的规定(试行)
索   引  号 :
111202210001950201/2023-00021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宁河区俵口镇人民政府
发 文 字 号 :
俵口政发〔2019〕14号
主    题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有效

俵口镇关于加强机关工作人员考勤和请销假管理的规定(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机关日常管理,严肃工作纪律,依法保障机关人员的休息休假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规定要求,结合机关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考勤规定

1. 机关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作息时间,自觉做到不迟到,不早退,按时上下班。工作时间应集中精力,认真履行职责,不得擅离岗位。

2. 机关实行指纹机考勤,工作日上班、下班各签到一次。外出开会,正常打卡并填写外出登记单;如果有紧急情况或者紧急会议需要请假或者外出的时候及时补签情况。综合办公室负责对机关工作人员考勤情况定期进行审核、统计、汇总。

3. 机关工作人员因事因病及调休等原因不能出勤的,须按规定办理请假及审批手续。未经批准擅自不出勤的视为旷工。

二、请销假规定

(一)请假类别

1.年休假。具体按照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第 9 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2.探亲假。与配偶或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亲假,具体按照《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3.婚假。当年按法定年龄结婚的,可以享受婚假。具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4.丧假。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以及岳父母或公婆过世的,可以请假料理丧事 。     

5.产假。符合政策规定生育的女工,可以享受产假,具体按照《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

6.陪产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男方可以享受陪产假,具体按照《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

7.哺乳假。符合政策规定的女职工,可以享受哺乳假,具体按照《天津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

8.病假。请病假的须持有医疗单位出具的有效病休证明。

9.事假。需请假处理个人事务的,应在年休假期间处理,确有特殊原因的,再次申请事假。

10.补休或调休。机关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在双休日、法定节假日安排加班的,可以抵消部分事假、病假或酌情安排补休、调休。

(二)请假程序及审批权限

1.机关工作人员请假需提前填写《俵口镇机关工作人员请假审批单》,说明请假时间和请假事由,按程序报批。

2.科室负责人请假,2天以内由分管领导批准,3天以上(含3天)经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主要领导批准。

3.科室其他工作人员请假,1天以内由科室负责人批准,2天以内经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分管领导批准,3天以上(含3天)经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主要领导批准。

4.处级领导请假,报主要领导批准。

5.机关工作人员加班后补休或调休的,按上述程序申请休假。

6.如遇特殊情况无法到机关请假的,可先通过电话等方式口头请假,再补办书面请假手续。实际请假天数少于批准天数的,应及时向报批领导销假。

7.在职工请假期间如遇值班情况,应结合《天津市宁河区政府系统值班工作规定》相关内容对值班人员进行临时调整。

(三)假期工资待遇

机关工作人员事假期间工资待遇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待遇按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52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三、严肃考勤和请销假纪律

1.机关工作人员要对本人考勤的真实性负责。各科室负责人对本科室人员考勤情况负监管责任。考勤结果作为平时考核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2.综合办公室要定期对各科室人员出勤和请假情况进行核对。

3.镇纪委要加强对机关工作人员考勤和请销假情况的监督;对于未经批准擅自不上班的,镇纪委要根据相关规定给予当事人相应处理。

四、本规定若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以上级规定为准。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俵口镇机关工作人员请假审批单

2019年9月2日

(联系人:徐晴晴;     联系电话:69331001)

俵口镇机关工作人员请假审批单

姓 名


职  务


工作

年限


可年休

天数


请假

类别


请假

天数


请假

时间


请假

事由


科室负责人审批意见


分管领导审批意见


主要领导审批意见


备   注

1.科室负责人请假,2天以内由分管领导批准,3天以上(含3天)经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主要领导批准。

2.科室其他工作人员请假,1天以内由科室负责人批准,2天以内经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分管领导批准,3天以上(含3天)经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主要领导批准。

3.处级领导请假,报主要领导批准。

4.经领导审批后,本表交综合办公室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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