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宁河区俵口镇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俵口镇食品流动摊贩临时摊群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村队、各区直单位、各基层站所:
《俵口镇食品流动摊贩临时摊群点管理暂行规定》已经镇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2018年2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俵口镇食品流动摊贩临时摊群点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满足市民群众生活需求, 规范流动经营的食品摊贩管理,依据《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以及《天津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俵口镇范围内流动经营食品摊贩的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本规定所称流动经营食品摊贩,指流动经营的从事食品现场制售或摆摊设点从事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销售的食品经营者。
第三条 按照“疏堵结合,艺术为主”的要求,对全镇流动经营的食品摊贩的管理应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疏堵结合、方便群众、规范管理原则。采取划定临时经营区域、确定经营时段等方式,引导零散、流动经营的食品摊贩依法规范经营。
第四条 临时经营区域根据类别,实行统一设施、统一标识编号、统一管理标准以及“定人、定时、定点”进行管理。
第五条 申请在临时经营区域从事个体经营的,应当持有关证明材料向属地镇人民政府申请摊位。
食品摊贩实行备案管理,取得备案证明的,方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食品摊贩向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发放备案证明。
镇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流动经营的食品摊贩备案信息通报所属镇人民政府。
第六条 进入临时经营区域的食品摊贩必须严格遵守以下统一规定:
(一)经营地点为俵口镇集贸市场标志为流动摊贩的区域内,经营时间为每天
上午6点至上午11点;
(二)认真执行市容环卫责任区管理制度,自备垃圾容器等必要的设施设备;
(三)按规定要求陈列物品和实施经营行为,不得随意张挂和乱拉乱接;
(四)不得损坏道路、入地管网、绿化等公用设施;
(五)不得擅自利用经营设施设置广告;
(六)依法经营,服从管理,不得转让摊点经营权;
(七)法律法规规定和行政主管部门明确的其他规定。
第七条 进入临时经营区域的食品摊贩必须严格遵守《天津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并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第八条 镇食安办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本辖区流动经营的流动摊贩限时限地管理情况的督查考核,并将考核结果纳入区绩效考核体系。第九条 镇综合执法队对临时经营区域以外或限定时间以外的流动经营食品摊贩依法依规予以取缔。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