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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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关于进一步明确养老服务机构水电气热价格政策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2210001927781/2023-00003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宁河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 文 字 号 :
宁发改字〔2023〕14号
主    题 :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物价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有效

关于进一步明确养老服务机构水电气热价格政策的通知

区民政局、城管委、水务局、工信局、现代产业区,供电公司,各相关单位

为促进养老服务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养老托育服务业纾困扶持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发改财金〔2022〕1356号)及《关于印发深化嵌入式养老服务机构发展“建管扶用”23条措施》(津民规〔2022〕5号)有关要求,现就养老服务机构水电气热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对象和范围

实施对象和范围为养老服务机构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养老服务机构是指经区级以上民政部门备案,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的养老机构和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

二、价格政策

养老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其中:用水、用电、用气(不包括集中采暖用气)按照执行居民价格的非居民用户价格标准执行,用热(城镇集中供热)按照居民供热价格标准执行。

养老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原则上应在水电气热经营企业单独立户分表计量,不具备单独立户条件或未分表计量的,由养老机构与有关单位采用定量或定比方式分别计价计费。

三、办理程序

养老服务机构申请执行居民生活类价格的,应向水电气热经营企业提供由区级以上民政部门核发的《设置养老机构备案回执》《设置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备案回执》。养老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涉及转供的,物业等转供主体应主动配合办理相关手续,水电气热经营企业自受理次月起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养老服务机构经营场所改作他用的不再享受该政策。

四、有关要求

请区民政部门告知养老托育服务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定期了解政策落实情况,遇有问题及时沟通解决。请各行业主管部门将此通知转发至各经营企业。各级水电气热经营企业要主动服务,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202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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