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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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区发改委 区财政局 农发行宁河支行关于印发《天津市宁河区区级成品粮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2210001927781/2023-00005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宁河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 文 字 号 :
宁发改规字〔2023〕1号
主    题 :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粮食和物资储备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有效

区级储备粮运营管理企业及相关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区级成品粮储备管理,区发改委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天津市市级成品粮油储备管理办法》《天津市宁河区粮食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会同财政局、农发行宁河支行立足我区实际,制定了《天津市宁河区区级成品粮储备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单位,请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宁河区区级成品粮储备管理办法》





附件



天津市宁河区区级成品粮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条修订目的】 为规范我区区级成品粮储备管理,完善运营机制,保障有效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等原因引起的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确保市场供应,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天津市市级成品粮油储备管理办法》《天津市宁河区粮食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规模和权属】级成品储备是指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我粮食供求、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的成品粮。根据市有关部门核定的我区成品储备规模,建立满足我区市场供应量的成品粮储备规模。区级成品储备所有权和使用权属人民政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且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动用命令或指令。

第三条【承储企业选定及资质】区级成品粮储备由国有粮油仓储企业(以下统称“承储企业”)承储。区级成品粮油储备承储企业需具备良好信用,具有完整的管理制度,选定按照我市及我区承储库点选定标准等相关规定执行。承储地点应位于交通便利、运输顺畅的地区,保证应急时调运需要。

第四条【储存方式】区级成品粮储备采取静态方式存储。承储静态储备的企业要保证成品粮储存在具备低温或准低温仓房内,区粮食购销有限公司负责区级成品粮储备的运营管理,委托承储企业按照储存数量、品种、质量等要求落实。

第五条【储存管理】承储企业仓房必须保持完好,干净整洁,配备必要的防潮通风设施。入库时,需通过过磅称重、抽包检斤等方式核对数量。入库后,按照成品粮储存技术要求,专仓储存,定期进行检查,分析粮情,做好粮情检测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报备,不得发生坏粮事故。储存区级成品粮的仓房,应由区储备粮运营企业督促承储企业向区发展改革委进行报备。

储备粮运营管理企业和承储企业依职责应当按照有关统计、财务和保管制度要求,建立健全管理台账,并定期进行核查,做到账目齐全、装订规范、内容真实、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六条【包装规格】入库的成品粮储备主要以包装形式储存,每袋为25公斤以内(含25公斤),鼓励成品粮储备包装印刷“节约粮食 反对浪费”字样。包装必须符合市级相关规定要求,包装可采用两种方式:

(一)包装上可采用明确标注的商品名称、生产批号、品种、净重、生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并在商品名称后加括号标注“天津应急储备”字样的包装形式,生产批号按照市级要求规定执行,选择此种包装的区级成品粮储备轮换出库后,应进入加工企业,不得直接销售给经营性企业和个人。

(二)承储企业也可入库预包装成品粮作为区级成品粮储备,并严格遵守预包装食品包装和流通相关规定。

【质量要求】区级储备粮运营管理企业应当健全质量管理制度,负责区级成品粮储备入库、出库、储存期间全过程质量管控,履行区级成品粮储备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入库的成品粮储备原则上应为30天内加工的产品,各项常规指标、食品安全指标符合国家规定质量标准、等级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区级成品粮储备入库、出库、储存各环节的粮食质量应委托第三方质检机构按照市级、区级质量安全管理相关规定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及时报区发展改革委,检测费用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

承储企业应当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区级成品粮储备的安全保管,配备必备的成品粮检验设备和有资质的检化验人员,定期对成品粮储备的卫生状况进行检验,保证区级成品粮储备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对不符合质量标准要求的不得作为区级成品粮储备,质量不合格不予出库。

【轮换管理】区级储备粮按照“先进后出、库存充足”的原则,不设轮空期,按照轮换计划开展成品粮储备轮换,任何时点实物库存数量不得低于承储计划,成品粮储备应在保质期内适时安排轮换,确保保持规模、保证质量、推陈储新、节省费用、常储常新、最长轮换周期执行市级成品粮储备标准,严禁超期储存。

第九条【竞价交易】区级成品粮储备轮换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托中国天津粮油批发交易市场及网上交易平台进行公开竞价交易,轮换应做到全程留痕备查,相关凭证、资料至少保留6年以上,交易手续费在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

第十条【费用补贴标准】区级成品粮储备轮换费用实行保管损耗、水分杂质减量、运输损耗、推陈储新价差、出入库费用、竞价手续费、搬倒费、贷款利息、出入库和储存期间检测费用据实拨付。保管费用执行标准为大米275//年,出入库费共40/吨,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

第十一条【退出机制】承储企业不认真落实成品粮储存管理办法的因经营不善等原因退出的,经由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核实同意后,无经济损失的,由粮食购销有限公司负责与承储企业商洽处理相关善后事宜;有经济损失的,由承储企业承担。在受理申请期间承储企业仍要执行有关规定和履行合约,产生的额外支出,由承储企业承担。退出期间,粮食购销有限公司应切实履行管理职责,确保成品粮储备储存安全,并及时向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反馈有关情况,随时掌握移交动态变化。

第十二条【职责】承储企业必须严格执行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等管理规定,建立健全级成品粮储备各项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认真落实仓储管理相关要求和财务管理相关规定,强化日常管理,确保区级成品粮储备储得进、数量实、质量好、调得动、用得上。

区级成品粮储备运营管理企业严格按照区级储备粮相关规定对承储企业进行全流程日常管理,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完善制度,严格遵守各项规定,对粮食储备各项工作的真实性负责。不得以区级成品粮储备对外提供任何经济担保或其他经营活动,严格履行储存管理职责,造成损失全部由承储企业承担。

区发展改革委会负责对区级成品粮储备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管。

区财政局负责安排区级成品粮储备费用补贴并按规定标准及时、足额拨付给区储备粮运营管理企业用于承储企业保管、轮换等相关费用,加强资金使用监管。

农发行宁河支行应及时提供轮换所需贷款,保证轮换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施行后入库的区级成品粮储备适用此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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