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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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宁河区民政局关于开展支出型贫困家庭 救助工作的实施方案
索   引  号 :
11120221000192997B/2021-00019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宁河区民政局
发 文 字 号 :
津宁民党字〔2021〕8号
主    题 :
民政\社会救助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有效


宁河区民政局关于开展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工作的

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史学习教育部署要求,深化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党史学习教育动员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织密扎牢民生保障网,切实履行好兜底保障职责,按照《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在社会救助领域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创新实践活动的通知》(津民函[2021]10号)精神,特制定此救助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社会保障工作的指示精神,严格按照市、区两级领导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我区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推动建立全覆盖、不重复、少遗漏的救助模式,确保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二、救助范围

本方案所指“支出型困难家庭”,是指具有本区户籍的城乡居民,因患血液病、尿毒症、自闭症、恶性肿瘤、精神障碍等重大疾病或遭受车祸、火灾等重大意外事故,导致医疗、康复、护理等刚性支出较大,实际生活较为困难且未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

三、认定标准

申请救助家庭的刚性支出和家庭财产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认定为支出型贫困家庭。

1.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3.5倍低保标准(家庭收入按申请低保待遇的方法计算),一年内的刚性支出超过收入,或虽未超过家庭收入,但家庭收入扣除刚性支出费用后,人均月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家庭成员名下无第二套住房(人均住房面积低于55平方米除外、长期无人居住的危漏住房除外、因拆迁政策所拥有的住房按拆迁时的房屋套数计算)、无非居住类用房、无工商注册企业、机动车评估价值8万元以内、家庭应急货币财产总额人均不超过36个月的低保标准总和;

3.家庭成员非共同生活的赡、抚养义务人所在家庭财产不超过35万元。财产主要包括银行存款、理财产品、机动车、工商企业认缴额、居住类用房(家庭唯一住房除外、人均住房低于55平方米除外、子女配偶婚前财产除外)、非居住类住房。

四、救助期限及金额

支出型困难家庭的救助资金由社会救助专项资金列支,每户救助金额不超过5000元,总救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申请救助的流程按照社会救助专项资金中生活困难类救助流程执行。支出型困难家庭认定有效期至2021年8月,到期后自动终止。

五、工作要求

各街镇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主体责任,及时关注支出型困难家庭的收入变化,如家庭符合城乡低保、低收入家庭、特困供养待遇,要及时纳入救助范围;对人民群众关注程度高、社会反映强烈的个案问题进行专题研讨,主动联系区民政局召开社会救助联席会议解决,切实兜牢基本民生,避免发生冲击道德底线事件。

区民政局通过开展“下镇入村”活动,切实下到村、入到户,对支出型困难家庭进行实地访查调研,根据调研情况开展“一对一”、“点对点”式救助。必要时,可召集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同志进行救助待遇的确认,确保精准救助、公正救助,以实际行动践行“民政为民、民政爱民”的工作宗旨,用实实在在的救助帮扶,教育引导困难群众感谢党的关怀和温暖,坚定不移听党话、跟党走,为建党100周年献礼。(该实施方案到2021年8月31日自动失效)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宁河区民政局

                    2021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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