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宁河区畜禽粪污治理和资源化利用
三年行动方案
按照《市农业农村委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畜禽粪污治理和资源化利用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津农委〔2021〕11号)要求,为全面整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指出我区畜禽养殖污染方面问题,切实落实我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进一步提升农村环境质量,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决策部署,围绕《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边督边改工作方案>的通知》(津党厅〔2020〕30号)、《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津生态环保委〔2021〕1号)、《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面源污染治理与监督指导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环办土壤〔2021〕8号)的要求,按照“抓重点、分镇(街)治、精细管”的基本思路,梳理排查我区畜禽养殖污染存在问题,制定整区整改目标,深挖根源症结,在尊重农民群众意愿的基础上,实施“一镇(街)一策”,制定符合各镇(街)实际的整改目标及任务,细化整改措施,压实整改责任,彻底解决畜禽养殖污染问题,持续提升畜禽养殖粪污综合利用水平。
二、工作目标
到2021年年底,对己建成的规模畜禽养殖场户,全部配套建设粪污处理设施,各镇(街)政府督促已实施粪污治理设施建设的畜禽养殖场户建立粪污资源化利用台账,确保正常运行。到2023年,采取“四个一批”的方式分类推动规模以下畜禽养殖场户粪污处理设施实现应建必建,达到畜禽粪污无外排外溢、无随意抛撒,杜绝流入河流水体的要求,此项工作分三个阶段完成,2021年年底前完成30%,2022年年底前完成65%,2023年年底前完成100%。
三、工作内容
(一)监督指导规模养殖场
户配齐粪污处理设施区农业农村委、区生态环境局及各镇(街)人民政府,要加大排查和监管力度,监督指导规模养殖场户,依法依标配建畜禽粪污处理设施。对没有配建粪污处理设施的规模养殖场户,要依法进行调查处理,督促其限时整改,严格按规定要求完成建设内容;要常态化落实新建、改扩建规模养殖场户“三同时制度”工作要求,指导其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要求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对已经关闭或转产的养殖场户,经查验核实后,要尽快在直联直报系统中做注销处理。
1.制定畜禽粪污治理设施建设实施导则。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规范(试行)》的通知要求,制定符合我区实际的畜禽粪污治理设施建设实施导则,按照“一场一策”的原则,制定统一的设计及施工标准,并规范使用及运行。
2.成立专项检查组。由区农业农村委、区生态环境局成立宁河区畜禽粪污治理及资源化利用三年行动专项检查组,对畜禽粪污治理设施建设及使用进行全程检查监管。
(二)开展规模以下畜禽养殖场户粪污分类治理
推动规模以下畜禽养殖场户结合养殖规模和条件,做好畜禽粪污治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1.对一批养殖量相对较大、且未纳入畜禽粪污集中处理范围的,督促其参考规模场相关建设要求自行建设畜禽粪污处理设施,并按相关标准配套相应消纳用地,建立健全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台账。
2.对一批纳入畜禽粪污集中处理范围的,督促其自行配建畜禽粪污暂存设施,与第三方处理机构签订无害化处理协议,并建立健全收集转运台账。粪污暂存设施设计总容积应与养殖数量和收集频次相适应。
3.对一批养殖规模相对较小、能够利用自有土地消纳的,督促其在做好养殖粪污治理和养殖环境清理整治的基础上,做到日产日清。
4.对一批不具备畜禽粪污处理条件、养殖环境脏乱差臭。严重影响周边环境的,推动其退出养殖。
(三)落实畜禽养殖场户资源化利用的主体责任
1.坚持依标治理依标利用。压实养殖场户履行粪污利用和防治的主体责任,督促其采取措施对畜禽粪污进行科学处理和资源化利用,防止污染环境。实施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的养殖场户,应依据粪污产生量和农作物养份需求量落实用肥土地,为畜禽粪肥就地就近还田利用提供有利条件。粪污经无害化处理后还田利用具体要求及限量应符合《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GB/T36195)和《畜禽粪便还田技术规范》(GB/T25246),配套土地面积应达到《畜禽粪污土地承载力测算技术指南》要求的最小面积。对配套土地不足的养殖场户,粪污经处理后向环境排放的,应符合《畜禽粪污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596)和本市有关排放标准。用于农田灌溉的,应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 2.完善资源化利用管理制度。对签订消纳协议或自有农田的畜禽养殖场户,督促其根据养殖规模明确配套农田面积、农田类型、种植制度、粪肥使用时间及使用量,制定粪肥还田利用计划,建立畜禽粪污处理和粪肥利用台账,避免施用超量或时间不合理。
(四)强化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监督管理
区农业农村委加强对养殖场户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的技术指导和服务,会同区生态环境局对新建、改扩建规模畜禽养殖场户粪污处理设施进行验收,对规模以下养殖场户暂存设施建设进行指导。区生态环境局依法对畜禽粪污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还田或向环境排放的,不符合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的,以及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设施配套不到位的行为进行监督及查处。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按照区政府负总责、镇(街)抓落实的工作要求,加强日常监管,确保规模畜禽养殖粪污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同时按照“四个一批”的方式,组织开展规模以下畜禽养殖场户粪污分类治理工作,结合本镇(街)的实际情况,对照摸底查出的问题,制定实施方案,坚持以问题整改落实为目标,明确目标任务,以及整改落实的时间表、路线图,采取走访、调研、暗访等形式,落实闭环管理、销号管理等措施,做到问题不整改到位决不罢休。请各镇(街)于每年3月10日前将年度治理任务明细进行核实上报区农业农村委和区生态环境局,再经区人民政府审定后的整区年度实施方案和年度治理任务明细,报市农业农村委和市生态环境局。
(二)加强示范引领。
按照设施设备完好、制度台账健全、养殖环境优美、粪污处理合规等标准,组织创建一批规模养殖粪污处理示范典型,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结合我区美丽村庄建设,打造一批畜禽粪污治理示范村,将畜禽粪污日产日清、无外排外溢、无随意抛撒纳入村规民约,增强农民群众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落实好畜禽粪污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的任务目标。
(三)加强队伍建设。
区农业农村委和区生态环境局应压实责任,落实区、镇各级畜禽粪污治理职责,明确镇(街)承担监督指导畜禽粪污治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的机构,由专职人员负责日常监管。推动生态环境执法重心下移、力量下沉、保障下倾。区农业农村委和区生态环境局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加强信息共享、定期会商、督导评估,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四)加强长效机制建设。
严格落实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长效机制建设,要在抓常、抓长上下功夫,研究切实管用的政策制度,建立及早发现问题、快速解决问题的长效工作机制,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提供制度保障。要合理安排资金投入,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引导社会资本投向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领域。加大绿色信贷、绿色债券对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工作的支持力度。
附件:1-1.宁河区畜禽养殖粪污清理整治三年行动未实施畜禽养殖粪污治理设施建设场户明细表
1-2.畜禽养殖粪污清理整治三年行动走访调研暗访情况汇总表
1-3.畜禽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配建情况核实和整改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