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宁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河区大气污染治理
精细化管理“五个一”措施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宁河区大气污染治理精细化管理“五个一”措施》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2015年6月15日
宁河区大气污染治理精细化管理
“五个一”措施
为深入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坚决完成清新空气行动各项任务,我县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制定了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周边“五个一”措施,包括一个空气质量保障小组、一个空气质量保障精细化保洁方案、一个空气质量保障应急减排方案、一个空气质量保障持续减排治理方案和一个空气质量保障预警方案,具体内容详见附件1-5。
附件:1.宁河区空气质量保障小组
2.宁河区空气质量保障精细化保洁方案
3.宁河区空气质量保障应急减排方案
4.宁河区空气质量保障持续减排治理方案
5.宁河区空气质量保障预警方案
附件1:
宁河区空气质量保障小组
一、组织机构
宁河区滨水东路监测子站空气质量保障小组
组 长:张炳江 县长
副 组 长:李润得 县委常委、副县长
成 员:方玉田 县环保局局长
刘继伟 县市容园林委主任
王伯生 县建委主任
张连生 县土地整理中心主任
张云成 县发改委主任
赵克政 县工经委主任
李文军 县交通局局长
徐庆和 公安宁河分局交警支队支队长
王克宝 县行政审批局局长
吕顺岭 县水务局局长
李凤东 芦台镇党委书记
韩 明 县督查室主任
联 络 员:方玉田 县环保局局长
二、责任分工
县环保局负责对锅炉、工业窑炉、工业涉气企业的治理。监督锅炉脱硫、除尘设施正常运转,确保达标排放;工业窑炉必须使用低硫优质煤;涉气工业企业必须配套废气处理设施,对产生的废气集中处理,达标排放。
县市容园林委负责园林绿化工地、垃圾转运站、垃圾填埋场的治理。园林绿化工地现场施工土方落实苫盖、裸露地面采取洒水、固化、硬化等降尘措施;垃圾转运站的垃圾及时清运、垃圾填埋场及时碾压夯实。
县综合执法局负责城区渣土运输车辆撒漏治理,露天烧烤、马路餐桌治理。
县建委负责建筑施工工地、市政工地、混凝土搅拌站的治理。建筑工地、市政工地要严格落实“五个百分之百”的防尘措施,搅拌站料堆要严格采取密闭措施。
县土地整理中心和县建委分别负责职权范围内拆迁工地的治理。拆迁现场采取湿法作业,渣土清运采取有效防尘措施。
县发改委负责全县散煤清洁化治理工作。
县工经委负责工业企业限产减排和锅炉改燃并网工作。
县交通局负责道路施工工地的治理。工地现场施工土方落实苫盖、裸露地面采取洒水、固化、硬化等降尘措施。
县行政审批局负责对存在影响环境空气质量的新建项目环评,提出环境空气质量应急减排措施要求,并签订承诺书。
县水务局负责水务工程工地的治理及河道裸露地面扬尘治理工作。施工工地现场土方要落实苫盖、裸露地面采取洒水、固化、硬化等降尘措施。
芦台镇负责监测子站周边5公里重点区域网格巡查和各类无责任单位堆场扬尘治理工作。
县督查室负责督查各单位工作落实情况,协调相关部门严格责任追究。
附件2:
宁河区空气质量保障精细化保洁方案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要求,按照天津市清新空气行动分指挥部统一部署,确保滨水东路空气质量监测子站(市控点,以下简称“监测子站”))监测数据AQI(空气质量综合指数)不低于天津市26个监控点平均水平,相比2014年同期AQI改善率不低于15%,特制定以下方案。
一、监测子站周边道路和树木保洁
在坚持对所有道路每日清扫、城区主要道路等重点路段每日2次水洗作业的基础上,对监测子站所在社区树木每日洒水喷雾。具体安排如下:
(一)作业范围
监测子站所在恒大御景半岛小区院内道路、津榆公路宝芦公路交口至曹庄立交桥段、滨玉公路闫庄大桥至赛丰购物广场段、滨玉公路芦汉路段(津榆支路与滨玉公路交口至滨玉公路与七里海大道交口)、光明路延长线桥北段、光明路延长线至桥北一小段、贸易开发区主干道、津榆支路、蓟运河北堤(芦台大桥至小薄桥段)、商业道、光明路、震新路、沿河路、新华道、朝阳路、金翠路。(责任单位:市容园林委、交通局、建委)
(二)作业时间
第一次7:30-9:00,第二次12:30-14:00。
(三)作业要求
1.确保道路和树木不积尘、不起尘。
2.遇AQI大于100或重污染天气在作业范围内增加一次洒水、喷雾,时段为16:30-18:00。
二、工地和渣土运输扬尘控制
在严格执行《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控制管理标准》、《市政、公路工程施工扬尘控制管理标准》、《拆除房屋工程施工扬尘控制管理标准》、《水务工程施工扬尘控制管理标准》、《园林养护和建设工程扬尘控制管理标准》等施工工地扬尘控制要求的基础上,落实以下要求:
(一)对工地的渣土、裸露地面必须100%苫盖或绿化、硬化。(责任单位:建委、交通局、土地整理中心、水务局、市容园林委)
(二)工程渣土运输必须事先取得《渣土运输许可证》,并严格按照《渣土运输许可证》要求的路线、时段运输。(责任单位:市容园林委)
(三)从工程渣土运输工地出口开始,运输路线道路要铺设密目网,距离不少于100米;每日运输结束后立即撤除密目网,并对沿线道路进行清理、水洗,确保无泥浆、无积土。达不到要求的,立即暂停《渣土运输许可证》。(责任单位:市容园林委、
综合执法局)
(四)工程渣土临时存放的,必须100%苫盖或喷洒抑尘剂。(责任单位:建委、交通局、水务局、土地整理中心、市容园林委)
(五)2015年12月底前,渣土运输车辆必须安装卫星定位系统,否则不予发放《渣土运输许可证》。(责任单位:行政审批局、市容园林委、综合执法局)
三、露天烧烤控制
全面禁止建成区内露天烧烤行为,发现一起、取缔一起。
巡查时段:每天17:30-22:30(责任单位:综合执法局)
四、优化交通环境
(一)对滨水东路监测子站周边1公里范围内津榆支路中央设置隔离护栏,保证交通畅通。(责任单位:交通局、公安宁河分局交警支队)
(二)提醒周边企业运输车辆避免长时间怠速。(责任单位:环保局)
(三)开展对县内行驶车辆的尾气检测,对超标排放车辆依法处罚。(责任单位:环保局、公安宁河分局交警支队)
(四)2015年5月1日起,黄标车辆县内全部禁行。(责任单
位:公安宁河分局交警支队)
五、加强大气网格化管理
(一)及时修订数字城管指挥手册,明确影响空气环境质量的25项部事件立案标准、处置单位、监管部门和处置时限,明确职责。(责任单位:县清新空气指挥部办公室)
(二)利用数字城管大气网格化管理平台,每个网格配备专人负责现场采集影响大气质量的25项事件,根据不同季节和现场作业时间调整和延长现场巡视时间,综合执法局和县清指办加强对数字城管有关信息采集情况的考核,确保影响空气质量的事件第一时间发现和派遣。(责任单位:县清新空气指挥部办公室、综合执法局)
(三)数字城管中心接到影响空气质量的案件后第一时间向各监管部门下发督查转办单。对处置单位处置不及时的,县清指办负责调落实解决。(责任单位:县清新空气指挥部办公室、综合执法局)
(四)数字城管中心每月案件及时处置率进行汇总和排名,在全县予以通报。(责任单位:县清新空气指挥部办公室)
附件3:
宁河区空气质量保障应急减排方案
一、启动时机
当我市发布空气质量AQI大于100或将发生不利气象条件的情况时启动。
二、信息反馈机制
(一)由环保监测部门将数据反馈给县清新空气行动指挥部。
(二)由指挥部通过手机短信、电话、传真或文件等形式下达给各个成员单位。
(三)各成员单位接到指令后,立即组织落实。
(四)每天16:30前各成员单位将应急保障工作上报指挥部。
三、职责分工
(一)由县建委、交通局、水务局、市容园林委、土地整理中心组织对监测子站周边3公里范围内的各类施工工地,下达停止土石方作业指令,并派专人进行现场巡查,督促落实。
(二)监测子站3公里范围内禁止渣土运输。由县市容园林委、综合执法局监督落实。
(三)由县市容园林委和县交通局组织专业队伍及车辆对监测子站周边三公里范围内道路由每日2日洒水增加至每日3次洒水。
(四)县行政审批局负责对自动监测子站周边五公里范围内,对空气质量存在影响的新建项目,落实启动应急减排措施。
(五)县环保局负责对县行政审批局已移交建设项目落实启动应急减排措施。
附件4:
宁河区空气质量保障持续减排治理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加强工业源监管。辖区废气污染源治理重点包括以下行业:钢铁、造纸、化工、制药、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电子产品与设备制造等。
(二)加大执法力度。强化对辖区废气污染源监管,确保污染治理设施稳定运行和达标排放。对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出现各类废气排放超标行为的(含排放浓度、排放速率、总量超标),一律从严从重处罚,并严格按照新环保法及《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规定依法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三)推进环保治理升级。辖区内废气污染源应按照生产工艺、排放方式和烟(废)气特点,优先采用环保部发布的《污染防治技术政策》中推荐的治污技术,积极实现大气污染物减排治理。
二、严格达标排放
(一)产生大气颗粒物及硫氧化物、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氨等前体污染物的生产活动须采用密闭装置;无法密闭的,应安装集气装置收集逸散的污染物,经净化后达标排放。
(二)对无组织排放各类废气污染物的,厂界监控点浓度应按照要求达标排放,并逐步减少排放量。不符合上述排放要求的,责令企业限期治理。
(三)以《美丽天津一号工程清新空气行动目标责任书》减排工程任务为基础,结合涉气污染源排查,制定“一源一策”,严格落实各项减排任务。
附件5:
宁河区空气质量保障预警方案
县环境保护监测站按规定时间向县清新空气分指挥部报送环境空气质量当日数据分析信息,为全县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提供技术依据。通过逐日逐月把握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力争实现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同比降幅达到15%以上。
(一)每日将前一日空气质量数据汇总分析后报送县环保局主要领导,如有重度污染天气预警情况,同时报送县空气质量保障小组副组长及成员单位。
(二)每月中旬、下旬汇总当月上旬、中旬空气质量状况,报送县空气质量保障小组副组长。
(三)次月根据监测数据分析上月下旬及全月空气质量状况,分析我县空气质量存在问题,确定下一步工作重点,报送县空气质量保障小组组长、副组长。
(四)监测子站数据专人负责实时跟踪,当出现异常数据及时与市环境监测中心联系并抓紧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