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
宁河区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天津市宁河区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2016年1月4日
天津市宁河区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实施方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机制,确保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促进社会和谐。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津政发〔2013〕3号)、《天津市清新空气行动方案》(津政发〔2013〕35号)和《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津政办发〔2015〕91号)等法律、法规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方案。
1.3.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宁河区行政区域内发生重污染天气的应急响应。
本方案所指的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空气质量指数(AQI)级别达到五级(重度污染)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出现时应急响应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加强各类大气污染排放源应急管理、引导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最大程度地降低重污染天气对公众身体健康的影响。
2.强化管理,统一领导。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系统,实现多部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体系。
3.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积极做好应对重污染天气的思想准备、技术准备、工作准备,加强培训,组织政府有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和重点排污单位编修保障预案,开展应急演练,加强对公众污染防护知识的宣传普及。
1.5.方案体系
宁河区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方案体系包括:区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实施方案,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实施方案及重点排污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预案。
2.组织机构构成与职责
2.1.领导机构及职责
成立宁河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和区环保局局长担任。
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和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建立应急指挥系统,统一领导应对重污染天气的应急响应工作。
2.2.办事机构及职责
应急指挥部的办事机构为宁河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作为常设机构,设在区环保局。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由区环保局局长兼任,工作人员为专职人员。
主要职责是负责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落实应急指挥部决定,协调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相关工作。
2.3.应急指挥部督查组及职责
应急指挥部督查组由区政府应急办、区环保局组成,主要职责是对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应急保障实施方案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应急指挥部,由相关部门追究责任。
2.4.成员单位和乡镇(园区、管委会)职责
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应急保障实施方案,并按规定时间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在启动Ⅲ级(黄色)、Ⅱ级(橙色)、Ⅰ级(红色)预警响应期间,有效组织落实各项应急措施并对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按要求做好应急响应各环节的工作记录和台账,每日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送进展信息,预警解除3日内将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报告)以书面形式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4.1.成员单位及职责
(1)区环保局:
承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职责。负责本区空气环境质量监测、对涉气排污企业落实重污染天气限产限排等措施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2)区政府应急办:
会同区环保局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履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3)区气象局:
负责提供重污染天气气象预报信息,与区环保局等部门对重污染天气变化趋势进行研判。
(4)区工经委:
负责落实重点排污企业应急预案的编修工作,在重污染天气时对重点排污企业限产、限排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区建委:
负责编修重污染天气时市政工程、建筑施工工地扬尘污染控制应急保障方案,并组织落实。
(6)区土地整理中心:
负责编修重污染天气时拆迁施工工地扬尘污染控制应急保障方案,并组织落实。
(7)区市容园林委:
负责编修重污染天气时城区道路保洁、园林绿化工程及市容环境整治工程等扬尘污染控制和城区垃圾禁烧应急保障方案,并组织落实。
(8)区水务局:
负责编修重污染天气时水利工程等施工工地扬尘污染控制应急保障方案,并组织落实。
(9)区交通局:
负责编修重污染天气时公路等施工扬尘控制及主要公路保洁、公交运力应急保障方案,并组织落实。
(10)区农委:
负责编修重污染天气时严禁秸秆焚烧等与环境整治相关的大气污染控制应急保障方案,并组织落实。
(11)区综合执法局:
负责编修重污染天气时运输车辆道路运输撒漏扬尘,严格控制露天烧烤等与市容环境整治相关的大气污染控制应急保障方案,并组织落实。
(12)公安宁河分局:
负责编修重污染天气时机动车限行应急保障方案,并组织落实。
(13)区教育局:
负责编修重污染天气时中小学及幼儿园应急保障方案,并组织落实。
(14)区卫生局:
负责组织医疗机构做好敏感人群医疗救治工作。
2.4.2.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职责
成立乡镇(园区、管委会)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领导小组,负责编修并实施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方案,落实应急响应各项任务、措施,并将应急响应执行情况及时上报区应急指挥部。
3.应急响应
3.1.响应分级
对应市政府或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发布的预警等级,实行四级响应。
(1)当发布Ⅳ级(蓝色)预警时,启动Ⅳ级响应。
(2)当发布Ⅲ级(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响应。
(3)当发布Ⅱ级(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响应。
(4)当发布Ⅰ级(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响应。
3.2.响应的启动
市政府或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预警信息一经发布,立即启动应急响应。
3.2.1 应急响应信息的发布
区政府或区应急指挥部在收到预警信息后,根据预警等级,分别启动同等级的应急响应。
3.2.1.1
Ⅳ级(蓝色)应急响应经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批准后,通过手机短信平台等渠道向社会进行提示。
3.2.1.2
Ⅲ级(黄色)、Ⅱ级(橙色)应急响应经区政府主管环保工作的副区长批准,应急响应信息以应急指挥部名义发布。Ⅰ级(红色)应急响应经区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应急响应信息以区政府名义发布。
一是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过文件传真形式向各成员单位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发布应急响应信息。
二是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过手机短信向各成员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有关企业负责人和联络人发布应急响应信息。
三是通过宁河广播电视台向公众发布应急响应信息。
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按照各自应急保障方案迅速组织落实应急响应措施。应急指挥部督查组在预警信息发布24小时后对各成员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应急指挥部建立协调机制,在Ⅰ级响应时召开协调会议,在Ⅱ级或Ⅲ级响应时适时召开协调会议,对应急工作进行部署。此外,按照市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启动实施Ⅲ级及以上响应措施或其它临时应急减排措施。
3.3.响应措施
3.3.1.Ⅳ级响应措施
建议性和健康防护措施。
(1)排污单位应积极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
(2)增加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
(3)增加城区道路和主要公路机扫水洗保洁频次,减少道路扬尘污染。
(4)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心脏病、肺病患者以及过敏性疾病患者应当留在室内,停止户外运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
(5)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汽车上路行驶。
(6)停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
(7)尽量避免机动车日间加油。
(8)倡导文明生活方式,减少祭祀烧纸等行为。
(9)减少景观灯光开放时间,缩短商场、超市等公众聚集的大型服务设施营业时间。
3.3.2. Ⅲ级响应措施
3.3.2.1.强制性措施
(1)重点排污工业企业中除已达到燃气排放标准的燃煤设施外,其余燃煤设施全部采取限产、加强管理等措施,确保二氧化硫、烟(粉)尘、氮氧化物排放量削减20%或达到燃气排放标准。
(2)一般污染排放企业采取使用低硫优质煤、提高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效率、压缩生产负荷等措施,确保二氧化硫、烟(粉)尘、氮氧化物排放浓度控制在现行排放标准限值的80%以下。
(3)停止所有建筑、拆房、市政、道路、水利、绿化、电信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停止工程渣土运输)。
(4)主要道路和空气监测子站周边道路在日常机扫水洗作业的基础上,增加机扫水洗和保洁作业频次。对于可机扫水洗道路,在非冰冻期内每日大水量冲洗2至3次,在冰冻期内增加吸扫作业频次。
(5)加强公交运力保障。
(6)所有水泥粉磨站、渣土存放点全面停止生产、运行。
(7)全区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停止生产,站内堆放的散体物料全部苫盖,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3.3.2.2.建议性和健康防护措施
(1)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心脏病、肺病患者以及过敏性疾病患者应当留在室内,停止户外运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
(2)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汽车上路行驶。
(3)停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
(4)尽量避免机动车日间加油。
(5)倡导文明生活方式,减少祭祀烧纸等行为。
(6)减少景观灯光开放时间,缩短商场、超市等公众聚集的大型服务设施营业时间。
3.3.3. Ⅱ级响应措施
3.3.3.1.强制性措施
(1)重点排污工业企业中除已达到燃气排放标准的燃煤设施外,其余燃煤设施全部采取限产、加强管理等措施,确保二氧化硫、烟(粉)尘、氮氧化物排放量削减30%或达到燃气排放标准。
(2)一般污染排放企业采取使用低硫优质煤、提高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效率、压缩生产负荷等措施,确保二氧化硫、烟(粉)尘、氮氧化物排放浓度控制在现行排放标准限值的70%以下。
(3)停止所有建筑、拆房、市政、道路、水利、绿化、电信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停止工程渣土运输)。
(4)主要道路和空气监测子站周边道路在日常机扫水洗作业的基础上,增加机扫水洗和保洁作业频次。对于可机扫水洗道路,在非冰冻期内每日大水量冲洗3至4次,在冰冻期内增加吸扫作业频次。
(5)加强公交运力保障。
(6)所有水泥粉磨站、渣土存放点全面停止生产、运行。
(7)全区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停止生产,站内堆放的散体物料全部苫盖,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3.3.3.2.建议性和健康防护措施
(1)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心脏病、肺病患者以及过敏性疾病患者应当留在室内,停止户外运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
(2)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汽车上路行驶。
(3)停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
(4)尽量避免机动车日间加油。
(5)倡导文明生活方式,减少祭祀烧纸等行为。
(6)减少景观灯光开放时间,缩短商场、超市等公众聚集的大型服务设施营业时间。
3.3.4.Ⅰ级响应措施
在Ⅱ级响应措施基础上,增加以下强制性措施:
(1)停止全区可能产生大气污染的与建设工程有关的生产活动。
(2)全区行政区域内道路全天实行机动车(含外埠车辆)限行管理,限行50%车辆。
(3)主要道路和空气监测子站周边道路在日常机扫水洗作业的基础上,增加机扫水洗和保洁作业频次。对于可机扫水洗道路,在非冰冻期内持续进行机扫、冲洗和洒水作业;在冰冻期内增加吸扫作业频次。
(4)中小学及幼儿园停课。
(5)停止所有户外大型活动。
(6)企事业单位实行弹性工作制。
3.4.响应措施的监督
应急指挥部督查组建立监督机制,编制督查方案,组建监督队伍,采用巡查、抽查的方式检查各成员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落实应急响应措施情况,发现没有严格落实的,应进行纠正,督促落实。对于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上报应急指挥部。
3.5.响应终止
区政府或区应急指挥部在收到市政府或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预警解除通知后,立即发布终止响应通知,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负责通知采取响应措施的单位终止响应。
4.总结评估
响应终止后,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对响应过程和响应措施效果进行总结、评估。
5.应急保障
5.1.人员保障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专职人员,确保日常工作的顺利开展。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设专人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提高应对重污染天气实施方案的组织、协调、实施和监管的能力,保障响应工作的严格落实。
5.2.通信保障
各应急响应相关部门要建立和完善环境安全应急指挥系统。配备必要的通讯器材,确保本方案启动时应急部门与人员的联络畅通。
5.3.经费保障
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所需经费由区财政专项列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许挪用。
6. 监督管理
6.1.公众宣传
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册、刊物、宣传画等手段,广泛宣传针对重污染天气的各项应急法律、法规,积极向群众宣传重污染天气的健康防护常识和技能。
6.2.应急演练
适时组织应急演练。根据演练情况及时修改、完善相应的应急实施方案。
6.3.责任追究
应急响应过程中,对应急响应实施方案落实不到位的工业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依法严肃查处。政府有关部门、国有企业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7. 附则
本方案由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本方案。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宁河县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实施方案》(宁河政发〔2015〕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