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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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河区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0001120221000192727Q/2020-01277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 文 字 号 :
津宁河政发〔2018〕19号
主    题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有效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宁河区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
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宁河区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第28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政府
2018年7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宁河区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
攻坚战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持续推进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加快我区环境空气质量改善进度,打赢蓝天保卫战,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环境空气质量显著改善,PM2.5年均浓度相比2017年下降9.7%,达到56微克/立方米以下,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大幅减少,增强全区人民蓝天幸福感。
  二、主要任务
  (一)深入治理燃煤污染
  1、深化燃煤设施治理。除了我区保留的9台80蒸吨以上燃煤锅炉外,全区不再新建燃煤设施。(责任单位:区行政审批局)
  对2017年完成清零的834台燃煤锅炉进行回头看,确保各种燃煤锅炉、茶浴炉、农业燃煤设施不发生反弹。(责任单位:区建委、区商务委、区工经委、区农委、属地镇政府和园区管委会)
  2、全面完成居民冬季取暖“双替代”工程。强化属地政府责任,2018年10月底前,全区农村地区13个镇82486户(其中,农村改燃70340户、改电12146户)完成居民散煤“煤改气、煤改电”“双替代”任务,2019年完成剩余改电13910户,同时对煤改清洁
能源全面扫尾。(责任单位:区发改委、区建委、区农委、宁河供电公司)
  3、加强流通领域煤质监管。完成“煤改气”、“煤改电”的镇、村,一律不得燃用散煤。从煤炭销售供应侧着力,一律取缔散煤销售网点,严禁散煤流入,坚决从源头上堵住散煤流通渠道。(牵头部门:区商务委;责任部门:区市场监管局、区综合执法
局、公安宁河分局、区交通局、各镇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对七里海缓冲区的5个村(东塘坨、西塘坨、乐善村、大王台村、齐家埠村)及造甲城镇田辛、赵温两个村和2019年完成改电的村,实现无烟型煤全替代。(牵头单位:区发改委;责任单位:七里海镇政府、造甲城镇政府、潘庄镇政府、淮淀镇政府、宁河镇政府、岳龙镇政府、板桥镇政府、俵口镇政府、廉庄镇政府)
  持续开展采暖季供热企业炉前煤煤质检查。(责任单位:区环保局)
  4、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范围。按市政府要求,制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调整方案,将全面完成“双替代”的地区划入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责任单位:区环保局)
  5、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按新标准达标排放。按照天津市2018年2月1日开始实施的《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765—2018),芦台镇禁止使用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其它区域所有新建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执行(颗粒物20mg/m3、二氧
化硫30mg/m3、氮氧化物150 mg/m3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责任单位:区行政审批局)
  在2018年6月30日前完成芦台镇现有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其他清洁能源替代的基础上,其他所有2018年2月1日前在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在2018年11月1日前完成改造,达标排放。(责任单位:区发改委、区建委、宁河供电公司、各镇政府、园区管委会)
  (二)深入治理扬尘污染
  1、坚决管控好施工工地扬尘。加强监管,各类施工工地必须落实“工地周边100%设置围挡、物料堆放100%苫盖、出入车辆100%冲洗、建筑施工现场地面100%硬化、拆迁等土方施工100%湿法作业,渣土车辆100%密闭运输,场内非道路施工机械100%达标排放”“7个100%”的要求和标准。对各类长距离施工的市政、公路、水利等线性工程,全面实行分段施工,并同步落实好扬尘防控措施。对出现违规排污或达不到标准要求的施工企业,严格依法上限处罚,暂停投标资格并向社会公开。(责任单位:区建委、区交通局、区水务局)
  做好今后三年棚户区拆迁改造拆迁工地扬尘控制预案和拆迁现场控尘工作。(责任单位:区房管局)
  2、坚决管控好渣土运输扬尘。全面落实渣土源头监管全覆盖,渣土运输必须使用密闭车辆,并按指定路线行驶。芦台建成区内施工工地不在同一场区渣土倒运的,其起始点和目的地必须分别设立车辆冲洗装置和雾炮车(器)同步抑尘,未设置车辆冲洗装置和未使用雾炮车(器)同步抑尘的,严禁倒运;在同一场区内渣土倒运必须使用雾炮车(器)和沿线洒水抑尘。对违法违规进行渣土运输造成撒漏和扬尘污染的从严处罚。(施工工地内责任单位:区建委、区交通局、区水务局;施工工地外责任单位:区综合执法局、区交通局、各镇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各类渣土堆卸地必须同步落实1500目密目网苫盖等防尘措施。(责任单位:属地镇政府、属地园区管委会、属事单位)
  强化公路散体物料运输专项治理,从严查处散体物料运输车辆违法行为。(责任单位:区综合执法局、区交通局、各镇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3、加强道路扬尘污染治理。落实道路保洁工作责任制,桥南、桥北新老城区道路和津榆公路、津榆支路、滨玉公路重点路段保洁,坚持一个标准,以提高“以克论净”水平为目的,以“机械化湿扫和洒水相结合,突出湿扫为主”为原则,明确每辆湿扫、洒水车辆保洁范围和作业时间、次数。遇不利气象条件或我区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大于100时,根据区清新空气行动指挥部指令,增加机扫或洒水频次。(责任单位:区市容园林委、区交通局)
  定期组织开展对城乡结合部、背街里巷、城中村等区域进行重点清扫。(责任单位:区市容园林委)
  提升芦台镇“口子镇”环境整治标准,严禁私搭乱建、乱堆乱放。(责任单位:区交通局、区市容园林委、区综合执法局、芦台镇政府)
  严控道路施工扬尘。人行道铺砖作业中地砖切割,必须配套使用雾炮车(器)抑尘,并采用湿法切割作业;铺砖作业后,第一时间采用高压水枪冲洗,确保无积尘。施工后路段要第一时间进行积尘清理,清理后应采用高压水枪彻底冲洗干净,杜绝车辆碾压起尘;对道路铣刨作业形成的搓板路,要加大吸尘和洒水降尘频次,最大限度降低扬尘污染。(责任单位:区建委、区交通局、兴宁集团、宁投公司)
  4、持续做好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健全和完善秸秆收储运体系和回收经纪人工作相关政策、措施。统筹做好秸秆综合利用工作,进一步推进秸秆肥料化、饲料化、燃料化、基料化和原料化利用,到2018年底,全区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5%以上。(责任单位:区农委)
  持续加大秸秆禁烧力度,落实秸秆、荒草、垃圾禁烧包保责任制,各镇综合执法队伍对发现的焚烧秸秆行为,要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对阻挠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应坚决予以打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责任单位:各镇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公安宁河分局)
  做好文明祭祀,教育引导群众不烧、少烧或不在道路及社区非指定区域内焚烧花圈、纸钱等。(责任单位:区民政局)
  做好垃圾焚烧发电厂投入使用前的各项准备,确保今年6月底前投入使用,达标排放。(责任单位:区市容园林委)
  充分运用我区露天焚烧高架视频监控系统,区指挥中心和各镇、园区分中心要加强值守,发现火点后立即调度组织扑灭。凡未管控到位出现火点造成不良影响的,严格追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出现火点的,严肃问责。(责任单位:区清新空气行动指挥部、各镇政府、园区管委会)
  5、做好裸露地面及砂石料场整治工作。对新排查发现裸地,因地制宜全面治理,严格落实硬化、绿化、蓄水、苫盖等治理措施,及时对治理措施进行增补,防止污染反弹。(责任单位:各镇政府、园区管委会)
  巩固砂石料场治理取缔工作成果,对集中整治已取缔的砂石料场,落实属地政府或属事单位的责任,能复耕的复耕,能绿化的绿化,不能复耕或绿化的,全部苫盖到位,坚决防止反弹,坚决防止出现新的砂石料堆场。(牵头单位:区交通局;责任单位:各镇政府、园区管委会、属事单位)
  6、严控烟花爆竹禁放。严格执行《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决定》和我区《宁河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及《补充通告》,落实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要求。(责任单位:公安宁河分局)
  (三)深入治理机动车污染
  1、强化道路车辆尾气监管。开展机动车排放监管,强化道路车辆尾气监测,严厉查处机动车超标排放违法行为,并对外地超标排放车辆予以劝返。通过移动式及固定式机动车污染排放遥感监测,全年遥测筛查机动车48000辆以上。(责任单位:区环保局、公安宁河分局交警支队)
  加强机动车检验机构监管,完善监管平台,创新监管方法,严厉打击未按规范检测和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对新生产机动车进行环保达标一致性审查,不符合排放标准的新车一律不准登记注册。(责任单位:区环保局)
  加强重点区域交通疏导,最大程度降低机动车怠速尾气排放。(责任单位:公安宁河分局交警支队)
  在我区货车通行主要道路、物流货运通道的津榆公路与滨玉公路交叉路口,设立检查站,开展经常性综合执法检查,对违法车辆一律从严处罚。(牵头单位:公安宁河分局交警支队;责任单位:区交通局、区环保局、区安监局、区综合执法局、各镇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2、减少机动车怠速尾气排放。研究制定2018年宁河区优化交通疏导方案,每月组织一次机动车拥堵路段及敏感区域排查,对经常发生拥堵的路段及敏感区域,要加强现场疏导,合理组织车流,科学安排路线,提高道路通行效率,避免因机动车怠速运行加重尾气排放污染。(责任单位:公安宁河分局交警支队)
  3、强化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全区禁止使用冒黑烟、高排放工程机械(含挖掘机、装载机、平地机、铺路机、压路机、叉车等),建立分行业非道路移动机械申报登记和清单台账动态更新机制,实施长效监管,不达标工程机械坚决禁止入场作业;以施工工地等为重点,每周进行巡查和不定期飞行检查,对违法行为依法实施处罚。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除重大民生工程及应急抢险任务外,停止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牵头单位:区环保局;责任单位:区建委、区交通局、区水务局、区市容园林委)
  按全市统一部署,开展高排放重型柴油货车安装颗粒物捕集器(DPF)工作。(责任单位:区交通局)
  4、加强车用油品监督管理。禁止销售普通柴油和低于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加油站油气回收装置全部正常运行。按照市市场监管委要求,配合抽检机构,对市售油品和车用尿素质量进行抽样检查,依法查处销售劣质不合格油品和车用尿素的不法行为,对不合格产品依法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成品油零售许可证。严厉打击黑加油站点。重点依法查处流动加油车售油、违规销售散装汽油违法违规行为,遏制劣质油品反弹势头。严格管控各类施工工地内非道路施工机械燃用油品质量。进一步扩大加油站油气回收在线监控范围,对年销售汽油量5000吨以上的加站油气完成在线监控设施安装。严格执行《关于扩大生物燃料乙醇生产和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的实施方案》,2018年10月1日起,全市封闭销售车用乙醇汽油。(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区商务委、区环保局)
  5、全面推广车用尿素。区内高速公路、国道和省道沿线加油站点持续全面销售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车用尿素,保证柴油车辆尾气处理系统的尿素需求。对柴油货车尿素使用情况进行例行抽检,对未添加尿素的货运车辆,依法处罚并全部劝返。(责任单位:区环保局)
  (四)深入治理工业企业污染
  1、控制新建项目污染。严格环境准入一票否决,对污染环境、不能稳定达标的项目坚决不批;坚持对新建项目严格落实国家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对新、改、扩建项目所需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VOCs等污染物排放量实行倍量替代。禁止审批新建使用高污染燃料的生产设施、取暖设施、茶浴设施、餐饮设施。(责任单位:区行政审批局)
  2、实施重点行业深度治理全覆盖。对重点企业严格排污许可证管理。按照国家要求,对25个重点行业全面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强化治污减排;其中新建项目自3月1日起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火电、钢铁、石化、化工、有色(不含氧
化铝)、水泥行业现有企业以及在用锅炉,自2018年10月1日起,执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特别排放限值。(责任单位:区环保局)
  启动实施天钢联合特钢烧结、球团工序超低排放改造,若2018年10月底前完成改造,列入错峰生产绿色环保调度范畴,合理降低秋冬季错峰生产时间和停限产比例。(责任单位:区环保局)
  3、推动天钢联合特钢烟羽脱白深度治理。天钢联合特钢烧结机采取烟温控制及其他有效措施消除有色烟羽等现象,即通过采取相应技术降低烟气排放温度和含湿量,收集烟气中过饱和水蒸气中水分,减少烟气中可溶性盐、硫酸雾、有机物等可凝结颗粒物的排放,争取年内开工。(责任单位:区环保局)
  4、推进燃气锅炉氮氧化物治理。所有新建燃气锅炉须达到低氮排放标准。(责任单位:区行政审批局)
  2018年9月底前全部在用燃气锅炉通过更换锅炉或更换低氮燃烧器达到低氮排放标准。(牵头单位:区环保局;责任单位:现代产业区管委会、区卫计委)
  5、加强无组织排放治理改造。对煤炭、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粉状、粒状物料及燃料应当密闭储存,运输采用密闭皮带、封闭通廊、管状带式输送机或密闭车厢、真空罐车、气力输送等密闭输送方式;块状物料采用入棚入仓或建设防风抑尘网等方式进行存储,并设有洒水、喷淋、苫盖等综合措施进行抑尘。生产工艺产尘点(装置)应加盖封闭,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车间不能有可见烟尘外逸;汽车、火车、皮带输送机等卸料点设置集气罩或密闭罩,并配备除尘设施;料场路面应实施硬化,出口处配备车轮和车身清洗装置。未落实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的企业,要依法予以处罚,实施停产整治,纳入冬季错峰生产方案。(责任单位:区环保局)
  对全区水泥粉磨站和混凝土搅拌站进行全面排查,加强监管,建立一户一档,确保物料处理、输送、装卸、储存过程封闭作业全覆盖,运输环节及厂区无组织排放严格管控。(责任单位:区建委)
  桥北供热站完成无组织排放治理,建设全封闭储煤场,2018年8月底前完成。(责任单位:区建委)
  6、推动铸造、锻造企业治理。全区所有铸造、锻造企业,按照天津市2018年2月1日起实施的《铸锻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764—2018),对有组织排放和无组织排放进行治理,新建企业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现有企业2019年1月1日前完成治理。(责任单位:区行政审批局、区环保局、属地镇政府、园区管委会)
  7、加大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测监控力度。充分发挥在线监测系统作用,对全区现有已联网的13家重点排放企业严格实施24小时动态监控。持续扩大在线监测覆盖范围,全面实施全区20蒸吨及以上燃气锅炉和10蒸吨及以上生物质燃料锅炉在线监测系统安装工作;天钢联合特钢符合自动监测设施安装技术条件的烟气排放口实现主要大气污染物在线监测。(责任单位:区环保局)
  (五)深入治理挥发性有机物污染
  1、全面防控挥发性有机物污染。2018年底前实现全区涉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工业企业配套环保设施全覆盖,稳定达到挥发性有机物及恶臭污染物相关排放标准。(责任单位:区环保局)
  2、做好餐饮油烟整治。所有餐饮场所必须安装高效油烟净化器,并达到天津市《餐饮业油烟排放标准》(DB12/644-2016),未达到标准的,须暂停营业。已安装的每年至少专业清洗两次,同时确保油烟净化设施与排风机同步运行。(牵头单位:区环保局;责任单位:区综合执法局配合,属地政府和园区管委会)
  加强管控,坚决禁止露天烧烤。(责任单位:区综合执法局、各镇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3、严格汽车维修行业监管。在全区范围内严格禁止露天喷漆作业;落实《天津市机动车维修行业涂漆作业综合治理实施方案》要求,2018年7月31日前完成全区机动车维修企业涂漆作业提升改造和综合治理;监督维修企业每半年自行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开展净化效率的现状监测;大力推广环保涂料,自6月1日起,全区一类机动车维修企业改用水性环保型涂料,年底前全区所有涉及涂漆作业的机动车维修企业全部改用水性环保型涂料。(责任单位:区交通局、区环保局、各镇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4、加强各类施工作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科学安排建筑墙体涂刷装饰、道路设施喷涂、市政道路划线、交通标线施划等使用有机溶剂的作业时间。5月15日至10月15日期间,每日10时至17时日照强烈时段,原则上禁止开展使用有机溶剂的作业行为。对涉及民生工程等重大项目,确须在此期间作业的,经区人民政府确认后方可施工,严格确保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涂料,同时配套使用污染防控设施。(责任单位:区建委、区市容园林委、区交通局、公安宁河分局交警支队、区环保局)
  严格按照《建筑类涂料与胶粘剂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限值标准》(DB12/3005-2017)要求,按照市市场监管委要求,配合抽检机构,对本区生产和销售的建筑类涂料和胶粘剂产品进行质量监督性抽查,对不合格产品依法处理。(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5月15日-10月15日,芦台城区及监测子站周边5公里范围内各类道路沥青路面铺油作业一律在每日17时至次日6时进行,新铺油路面每日10时后要不间断洒水降温,防止沥青中挥发性有机物快速挥发造成臭氧污染。(责任单位:区建委、区交通局、兴宁集团、宁投公司)
  5月15日-10月15日,所有建筑工地露天焊接作业调整至每日18时至次日6时进行。如因工艺需要不能调整作业时间的,必须配套使用焊接烟气处理器(净化器)。(责任单位:区建委、区交通局、区水务局)
  除桥梁、路灯杆等固定式交通市政设施外,喷漆作业必须在
配套有机废气回收装置的专用喷漆房中进行,严禁各类露天和敞
开式喷漆作业。(责任单位:区建委、区交通局、区水务局)
  5、推进干洗行业治理。服装干洗经营单位全面推广使用配备溶剂回收制冷系统、不直接外排废气的全封闭式干洗机,定期进行干洗机及干洗机输送管道、阀门的检查,防止干洗剂泄漏。(责任单位:区环保局)
  6、推进重点行业和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10月底前,自行车制造、电子产品制造、散热器制造等完成涂装生产线的改造和挥发性有机物治理,鼓励使用水性、高固份、粉末、紫外光固化涂料等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加强技术水平提升;包装印刷业必须实施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牵头单位:区环保局;责任单位:相关镇政府、园区管委会)
  有焊接工艺的企业,必须安装焊接烟气处理器(净化器)有组织排放,严禁室外露天焊接作业,9月底前落实到位。(责任单位:各镇政府、园区管委会)
  (六)深入推进工业企业错峰生产与运输
  1、钢铁铸造等行业实施部分错峰生产。实施钢铁企业分类管理,按照污染排放绩效水平,2018年9月底前制定错峰限停产方案;铸造企业除使用电炉、天然气炉外,其它企业实施采暖季停产;使用电炉、天然气炉的铸造企业在黄色及以上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一律停产;水泥粉磨站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实施停产。以生产能力计,有色再生行业熔铸工序,采暖季全部停产。涉及原料药生产的医药企业VOCs排放工序,生产过程中使用有机溶剂的农药企业VOCs排放工序,在采暖季原则上实施停产。(责任单位:区工经委)
  2、大宗物料实施错峰运输。全面做好钢铁、水泥、火电等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筛查,摸清产能与原材料运输比例结构,结合行业错峰生产要求,制定“一厂一策”的采暖季错峰运输实施方案。组织重点用车企业提前做好生产物资储备,合理安排运力,封存企业自有车队中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车辆,承担运输任务的车辆一律确保达到国四和国五排放标准。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重点用车企业原则上不允许运输车辆进出厂区(保证安全生产运行的运输车辆除外);启动红色、橙色预警时,涉大宗物料运输的重点工业企业公路货物运输量原则上减少50%以上。要通过厂区门禁系统数据和视频监控等方式,监督重点企业错峰运输执行情况。(责任单位:区交通局、区环保局)
  (七)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和从严管控空气质量综合指数
  1、完善应急响应机制。落实国家和我市要求,完成2018年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建立重污染应急管控清单动态更新机制,持续细化“一厂一策”,保障应急减排措施可操作、可核查。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和区域联动,遇不利天气及时启动应急机制,确保启动迅速、响应及时、效果明显,将不利气象条件影响降至最低。(牵头单位: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责任单位:各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2、健全跨区域联动机制。协调建立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跨区域联动机制,加强与唐山市芦台经济开发区、汉沽管理区、北京市清河农场联防联控。(责任单位:区清新空气行动指挥部)
  3、开展应急成效后评估工作。在典型污染天气预警响应结束后,组织开展污染天气应急成效后评估工作,对预警发布情况、预案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响应措施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环境效益等进行总结评估,总结经验、分析问题、查找不足,形成典型案例,制定改进措施。(责任单位: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
  4、启动区域空气污染预警。当我区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大于100时,及时发布和启动控制空气污染预警,全区产生挥发性有机物的企业、汽修店,停止相关生产工艺的生产或作业,建筑施工工地停止土石方开挖、倒运等作业,道路增加机械化湿扫和洒水频次,雾炮车对易扬尘区域实施作业,直至解除预警。(牵头单位:区清新空气行动指挥部)
  三、保障措施
  (一)狠抓责任落实。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严格落实党政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各镇政府、园区管委会属地责任、企业主体责任。一是各区级相关部门要严格落实管理职责和区人民政府交办任务事项,按照全面实施专项整治的要求,分别牵头制定实施专项工作方案。二是各区级相关部门要坚决落实牵头治理责任,对纳入本方案各项任务,逐一细化工作方案,全力组织实施,严格进度管理,严肃督查考核。三是各区级相关部门要严格落实监管职责,全面加大日常督查检查、执法监管工作力度和深度,特别是对于涉及特许施工等特批事项,要制定细化监管方案,谁特许、谁监管,谁污染、问责谁。四是各镇政府、园区管委会要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列为“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重点工作,充分用好法律、科技、经济、行政“四种手段”,狠抓落地见效,全力确保实现空气质量改善年度目标。
  (二)狠抓组织推动。各镇园区、各部门要严格对照年度任务要求和责任分工,抓早、抓细、抓落实。一是区环保局继续对各镇园区空气质量按月排名,及时指导各镇、园区采取针对性措施。二是各部门全面强化大气污染防治任务协调调度机制,对照任务分工,逐项落实时间表、路线图和责任人,立即启动、全面实施、关死后门、倒排工期,确保不打折扣、按时保质完成各项任务要求。三是各镇园区、各部门要结合国家及市委、市政府和我区任务目标,自即日起,严格落实“天天应对、天天调度”的部署要求,全面加大空气质量保障和污染治理工作力度,确保大气污染防治各项任务按期保质完成,可检查、可考核、能追责。四是各镇园区、各相关部门定期向区清新空气行动指挥部报送各项任务进展情况,对已完成的项目同时提交项目验收报告;区清新空气行动指挥部将定期对各相关部门、各镇、园区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全区通报。
  (三)狠抓执法监管。一是全面实施大气污染热点网格监管工作。结合国家利用卫星遥感大数据反演筛选出的PM2.5高浓度热点网格,全面监督网格内各类涉气污染源状况并积极推动整改落实,切实提升大气污染监管工作水平,确保污染问题得到及时有效解决。二是持续加强区级部门环境执法能力建设。区环保局、区建委、区综合执法局、区交通局、区市场监管局、公安宁河分局等执法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制定贯穿全年的监管执法方案,运用查封扣押、按日计罚、限产停产、移送司法等强制执法手段,加大案件查办力度。特别要加大区环保局、公安宁河分局和区检察院的协作力度,持续保持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三是各级执法部门要真正建立“执法检查+行政处罚”的监管执法模式,保证执法记录和行政处罚流程的完整性。定期调度并上报与大气污染防治直接相关的违法行为执法处罚情况,严格区分其他无关处罚事项。四是组织对各区级相关部门大气污染防治执法履职尽责情况实施专项督查,严格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特别是针对久查不罚、久立不结的违法行为和案件,坚决落实《天津市行政执法违法责任追究办法》等规定,对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法定职责等执法不作为的情形,严肃追究相关部门和责任人责任,严格铁面、铁规、铁腕、铁心治污。
  (四)狠抓考核问责。一是区政府成立环保督察办公室,对区直有关部门、各镇、各园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进行明察暗访;督察推动典型问题予以公开曝光。二是落实国家要求,依据市委、市政府《天津市清新空气行动考核和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及其补充办法,运用经济奖惩、区域限批、公开约谈、组织追责等措施,严肃查处各级各部门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的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对年度任务未按时限和要求完成的进行约谈;对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有关责任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有关规定进行问责;对工作不力、作风不实,弄虚作假和查处案件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和社会影响的,由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对责任单位及属于监察对象的相关责任人依法依纪严格追究责任。三是在现有考核问责工作的基础上,定期对空气质量排名靠后和综合指数、PM2.5浓度不降反升的镇、园区进行约谈;每月对任务进展滞后、专项整治不实、监管处罚不力的区级相关部门,在全区范围通报批评,累计通报3次的,实施组织问责。四是进一步加大对各镇园区、各级网格长(员)、专职环保网格员的考核力度,坚决杜绝“零追责”。
  (五)狠抓宣传引导。全方位宣传大气污染防治进展和成效,主动发声、专业发声、理性发声,增强数据和信息的公开度、透明度和一致性,形成正确的舆论导向。强化公众参与,加强科普宣传,引导市民践行低碳绿色生活方式。密切关注舆情走向,主
动回应社会关切,努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实现我区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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