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镇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天津市宁河区保护野生动物有奖举报制度》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照此执行。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宁河区保护野生动物有奖举报制度
为建立健全野生动物保护工作长效管理机制,充分调动广大群众关心、参与和监督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积极性,鼓励群众主动举报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案件线索,决定实行保护野生动物有奖举报制度。
一、举报内容
对向有关部门举报宁河区域范围内各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的个人或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给予奖励。
举报内容包括:未经许可从事猎捕、驯养繁殖、出售、收购、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产品;未经许可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区境等活动;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行为。另外,也包括报告发现受伤、病弱、受困、迷途野生动物的行为。
二、举报方式
举报人可以通过电话、信函或来访等方式向相关部门举报,提倡实名举报。同一违法事实属多人多次举报的,只奖励第一举报人。
举报电话:69592282,69565410
举报邮箱:linzhengke@163.com
举报信函寄送地址:宁河区芦台镇芦汉路20号增1号宁河区林业局收(邮编:301500)
三、举报办理
保护野生动物有奖举报由区林业部门受理,奖励经费由区财政保障。受理部门受理举报时要详细登记被举报对象的具体名称、详细地址、基本事实及照片、录像等相关证据资料,还要登记举报人的真实姓名、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以便后期核实和奖励。林业和公安机关对举报人进行严格保密,制定严格的保密措施,绝不向任何人、任何单位透漏举报人的有关情况。举报受理后,区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进行调查处理。负责调查处理的部门,要将查处结果及时向举报人反馈。
举报未经许可从事猎捕、驯养繁殖、出售、收购、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产品,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区境等活动和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行为,实名举报并经调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公民提供的违法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将视案情给予100元至10000元不等的奖励,重大案件线索举报有效的,将给予特别奖励。
发现受伤、病弱、受困、迷途野生动物,根据《国家重点野生动物保护名录》属于国家一级保护动物的给予举报人1000元奖励;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的给予500元奖励;属于国家“三有”保护动物(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给予200元奖励。
以下情况不属于奖励范围:①举报事实不清、对象不明的;②举报人不提供真实姓名和真实身份信息,不协助调查人员取证或提供不出举报查处所需信息的;③举报的非法行为已被有关部门立案查处的;④举报的非法行为已被新闻媒体曝光的;⑤举报的非法行为在被举报单位限期治理或限期整改期限内的;⑥行业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举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