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行政复议管辖事项的通告
为进一步优化行政复议管辖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有关规定,现将本市行政复议管辖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24年1月1日起,除海关、金融、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税务和国家安全机关外,以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下一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本级人民政府或其工作部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由本级人民政府统一管辖,并以本级人民政府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市、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作为本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办理本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事项。
二、自2024年1月1日起,公安机关不再受理新的行政复议申请,如收到新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2024年1月1日前收到的行政复议申请,由公安机关继续办理完毕,并做好相应的行政应诉工作。
三、对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按照行政区划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派出机构的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案件,由该派出机构所在区人民政府管辖,由所在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办理。
四、以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天津东疆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中新天津生态城管理委员会所属职能机构、代管的其他法定机构、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由相应的管理委员会管辖,以管理委员会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天津东疆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中新天津生态城管理委员会负责法治工作的机构为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的机构,依法履行行政复议机构职责。
五、以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管辖,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法治工作的机构为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的机构,依法履行行政复议机构职责。
六、各级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当依法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向相应的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七、社会公众欲了解有关行政复议管辖情况,可向天津市司法局咨询,地址: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北道52号,电话:022-23082169。
八、本通告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的通告》(津政发〔2021〕17号)同时废止。
天津市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