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
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1月8日
天津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23〕33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区人民政府以及市级有关部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年度考核。
第三条 考核工作由天津市人民政府负责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以下简称议事协调机构)组织实施。考核年度为2023年至2027年,考核工作于次年开展。由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以下简称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制定年度考核方案及细则,明确具体考核指标和分值,并具体落实。
第四条 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坚持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第五条 对各区人民政府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加强本区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治理欠薪特别是工程建设领域欠薪工作成效及人民群众满意度等情况。
对市级有关部门考核评价内容,依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有关规定和国家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年度考核方案及细则确定。
第六条 对各区人民政府的考核,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自查自评。各区人民政府对照考核方案及细则,对考核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进展情况和成效进行自查自评,填报自查考核表,形成自评报告,报送办事机构。各区人民政府对自评报告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实地核查。议事协调机构成员单位组成核查组,对各区人民政府考核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进展情况和成效进行实地核查,对相关考核指标进行评估。实地核查采取听取汇报、核验资料等方式进行。
(三)第三方评估。办事机构委托第三方机构,采取抽样调查、座谈访谈与数据分析相结合的方式,对各区制度落实、人民群众满意度等考核指标进行评估。
(四)暗访抽查。办事机构组织力量或委托媒体组建暗访组,采取“暗访+明查”方式,对各区畅通维权渠道、作风建设等进行调查。
(五)综合评议。办事机构根据自查自评、实地核查、第三方评估、暗访抽查以及行业主管、公安、信访等部门掌握的情况,结合国家对本市考核结果通报等情况,进行综合评议,形成考核报告,报议事协调机构审批。
第七条 对市级有关部门的考核评价,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自查自评。市级有关部门对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确定的职责、年度考核方案及细则,对考核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进展情况和成效进行自查自评,填报自查考核表,形成自评报告,报送办事机构。市级有关部门对自评报告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反馈意见。办事机构根据国家对本市考核结果通报、本市对各区考核发现问题等情况,形成对市级有关部门工作反馈意见,报议事协调机构审批。
第八条 对各区人民政府的考核采取分级评分法,基准分为100分,根据考核评分进行排名,考核结果分为A、B、C三个等级。在国家考核中,本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被评为A级的年度,对各区人民政府考核时考核结果原则上不再设置C级。
(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考核等级为A级:
1.领导重视、工作机制健全,各项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完备落实到位,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体系完善,工作成效明显,群众满意度高;
2.考核得分排在全市前5名。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为C级:
1.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不力、成效不明显、欠薪问题突出、群众满意率低,考核得分排在全市最后1名,或国家通报反馈存在突出问题的;
2.发生1起及以上因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30人及以上群体性事件,或发生2起及以上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30人及以上群体性事件的;
3.发生1起及以上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极端事件并造成严重后果或因欠薪问题处置不力导致不良事件的。
(三)考核等级在A、C级以外的为B级。
第九条 各区人民政府考核结果和向市级有关部门反馈的意见经议事协调机构同意后,由办事机构通报各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并将各区人民政府考核结果抄送市委组织部,作为对各区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的参考。考核过程中发现需要问责的问题线索,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交有关党组织或纪检监察机关。
第十条 对考核等级为A级的,由办事机构予以通报表扬;对考核等级为C级的,由议事协调机构对该区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进行约谈。办事机构向各区人民政府反馈考核发现问题、向市级有关部门反馈意见。各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要积极组织整改,并向办事机构报送整改情况。
第十一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谎报造成考核结果失实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各区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相关办法,加强对区级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园区管委会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考核。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办事机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8〕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