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宁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财政局
关于县对乡镇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
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县财政局拟定的《关于县对乡镇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实施方案》,已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2015年7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县对乡镇分税制财政管理
体制的实施方案
县财政局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调整完善县对乡镇分税制财政体制,优化收入分配格局,建立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财政运行机制,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均衡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是激发活力,促进发展。创建公平的体制政策环境,本着谁引进企业谁受益,调动乡镇培植引进税源、增加收入的积极性。二是合理解补,平衡收支。按乡镇财政收支的现有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地制定收支基数,并逐步加大对乡镇一般性转移支付的力度。三是强化体制运行的严肃性和可操作性。
三、县对乡镇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内容
(一)收入范围和预算级次
1.乡镇收入范围:
依据税收征管属地原则,乡镇所属的各类企业、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及个人缴纳的各种税收。
2.收入级次包括:
中央级收入:乡镇收入范围内缴纳的增值税75%部分,消费税,企业所得税60%部分,个人所得税60%部分。
市级收入:乡镇收入范围内缴纳的增值税6.25%部分,实行“营改增”企业缴纳的增值税50%部分,营业税50%部分,个人所得税20%部分,企业所得税10%部分,土地增值税50%部分,防洪费,文化教育事业费等。
县级收入:乡镇收入范围内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50%部分,耕地占用税,契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各种稽查和滞纳金收入。
乡镇级收入:乡镇收入范围内缴纳的增值税18.75%部分,实行“营改增”企业缴纳的增值税50%部分,营业税50%部分,企业所得税30%部分,个人所得税20%部分,车船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公共财政预算支出范围划分
乡镇财政担负本乡镇党委、政府及相关机构的支出;乡镇级政府教育事务支出;在乡优抚对象抚恤支出。
(三)定额解补和一般性转移支付
收入基数:新财政体制的乡镇公共财政预算收入,即上述乡镇级收入。
支出基数:依据新体制运行当年部门预算中乡镇公共财政预算支出数确定。
定额解补:新体制收入基数大于支出基数的乡镇为上解乡镇,收大于支的部分,每年定额上解县财政。计算公式为:定额上解基数=新体制收入基数-新体制支出基数;新体制收入基数小于支出基数的乡镇为补助乡镇,收不抵支的部分,每年由县财政定额补助,计算公式为:定额补助基数=新体制支出基数-新体制收入基数。
一般性转移支付:为保证乡镇党委、政府及相关机构运行,县级财政按照乡镇在职人员人数,确定各乡镇每年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的数额。
(四)县与乡镇结算办法
1.乡镇实际收入高于收入基数,按实际收入数进行结算,并全额拨付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
2.乡镇实际收入低于收入基数,按实际收入数结算,同时扣减全年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
(五)日常拨款办法
每月根据各乡镇实际缴库的乡镇级收入和定额解补情况,按进度分月累进测算拨款,年终一次性结算。
四、补充说明
(一)2015年及以后,如遇增人、增资情况,按照县人事部门的批复,依据县本级承担比例,县财政以结算方式给予补贴。
(二)为促进乡镇创收积极性,建立增收激励机制,具体实施方法如下:以乡镇上一年收入为基数,对乡镇级收入增长超过10%部分,县财政按照1:0.3的系数环比返还乡镇。计算公式为:
2015年增收激励机制补助数额=收入基数×(2014年乡镇级收入增长率-10%)×0.3
2016年及以后增收激励机制补助数额=上年增收激励机制补助数额+(收入基数+上年增收激励机制补助数额)×(当年乡镇级收入增长率-10%)×0.3
(三)规范异地注册经营企业税收分配,促进乡镇与县直、乡镇与乡镇之间招商引资优势互补。对乡镇引进在县内异地经营的实体企业缴纳的税收,统一实行引荐乡镇和企业经营所在地单位50:50比例分成;由乡镇引进经营地不在县内,核算地在县内的注册企业,企业缴纳的税收归属引进乡镇。以上情况由乡镇及分享单位共同提供企业名单和税收收入明细,税务机关确认后年终结算。
(四)市和县制定的扶持企业发展优惠政策,涉及市、县和乡镇三级收入的,根据企业税收的数量和级次,由各级财政分别负担,年终结算。
(五)建立预算平衡机制。年终与乡镇结算后,乡镇由于超收形成的财力,按一定比例纳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六)加强转移支付资金监管。乡镇对每项涉农资金都应建立管理台账,健全抽查、巡查制度。
(七)本实施方案一定三年,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2017年12月31日结束。其间如有国家和天津市财政体制或税制变化,进行相应调整。
(八)本实施方案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