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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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宁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财政局关于县对乡镇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0001120221000192727Q/2020-01080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 文 字 号 :
宁河政办发〔2015〕28号
主    题 :
综合政务\其他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有效

宁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财政局

关于县对乡镇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
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县财政局拟定的《关于县对乡镇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实施方案》,已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2015年7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县对乡镇分税制财政管理

            体制的实施方案
              县财政局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调整完善县对乡镇分税制财政体制,优化收入分配格局,建立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财政运行机制,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均衡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是激发活力,促进发展。创建公平的体制政策环境,本着谁引进企业谁受益,调动乡镇培植引进税源、增加收入的积极性。二是合理解补,平衡收支。按乡镇财政收支的现有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地制定收支基数,并逐步加大对乡镇一般性转移支付的力度。三是强化体制运行的严肃性和可操作性。
  三、县对乡镇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内容
  (一)收入范围和预算级次
  1.乡镇收入范围:
  依据税收征管属地原则,乡镇所属的各类企业、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及个人缴纳的各种税收。
  2.收入级次包括:
  中央级收入:乡镇收入范围内缴纳的增值税75%部分,消费税,企业所得税60%部分,个人所得税60%部分。
  市级收入:乡镇收入范围内缴纳的增值税6.25%部分,实行“营改增”企业缴纳的增值税50%部分,营业税50%部分,个人所得税20%部分,企业所得税10%部分,土地增值税50%部分,防洪费,文化教育事业费等。
  县级收入:乡镇收入范围内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50%部分,耕地占用税,契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各种稽查和滞纳金收入。
  乡镇级收入:乡镇收入范围内缴纳的增值税18.75%部分,实行“营改增”企业缴纳的增值税50%部分,营业税50%部分,企业所得税30%部分,个人所得税20%部分,车船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公共财政预算支出范围划分
  乡镇财政担负本乡镇党委、政府及相关机构的支出;乡镇级政府教育事务支出;在乡优抚对象抚恤支出。
  (三)定额解补和一般性转移支付
  收入基数:新财政体制的乡镇公共财政预算收入,即上述乡镇级收入。
  支出基数:依据新体制运行当年部门预算中乡镇公共财政预算支出数确定。
  定额解补:新体制收入基数大于支出基数的乡镇为上解乡镇,收大于支的部分,每年定额上解县财政。计算公式为:定额上解基数=新体制收入基数-新体制支出基数;新体制收入基数小于支出基数的乡镇为补助乡镇,收不抵支的部分,每年由县财政定额补助,计算公式为:定额补助基数=新体制支出基数-新体制收入基数。
  一般性转移支付:为保证乡镇党委、政府及相关机构运行,县级财政按照乡镇在职人员人数,确定各乡镇每年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的数额。
  (四)县与乡镇结算办法
  1.乡镇实际收入高于收入基数,按实际收入数进行结算,并全额拨付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
  2.乡镇实际收入低于收入基数,按实际收入数结算,同时扣减全年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
  (五)日常拨款办法
  每月根据各乡镇实际缴库的乡镇级收入和定额解补情况,按进度分月累进测算拨款,年终一次性结算。
  四、补充说明
  (一)2015年及以后,如遇增人、增资情况,按照县人事部门的批复,依据县本级承担比例,县财政以结算方式给予补贴。
  (二)为促进乡镇创收积极性,建立增收激励机制,具体实施方法如下:以乡镇上一年收入为基数,对乡镇级收入增长超过10%部分,县财政按照1:0.3的系数环比返还乡镇。计算公式为:
  2015年增收激励机制补助数额=收入基数×(2014年乡镇级收入增长率-10%)×0.3
  2016年及以后增收激励机制补助数额=上年增收激励机制补助数额+(收入基数+上年增收激励机制补助数额)×(当年乡镇级收入增长率-10%)×0.3
  (三)规范异地注册经营企业税收分配,促进乡镇与县直、乡镇与乡镇之间招商引资优势互补。对乡镇引进在县内异地经营的实体企业缴纳的税收,统一实行引荐乡镇和企业经营所在地单位50:50比例分成;由乡镇引进经营地不在县内,核算地在县内的注册企业,企业缴纳的税收归属引进乡镇。以上情况由乡镇及分享单位共同提供企业名单和税收收入明细,税务机关确认后年终结算。
  (四)市和县制定的扶持企业发展优惠政策,涉及市、县和乡镇三级收入的,根据企业税收的数量和级次,由各级财政分别负担,年终结算。
  (五)建立预算平衡机制。年终与乡镇结算后,乡镇由于超收形成的财力,按一定比例纳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六)加强转移支付资金监管。乡镇对每项涉农资金都应建立管理台账,健全抽查、巡查制度。
  (七)本实施方案一定三年,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2017年12月31日结束。其间如有国家和天津市财政体制或税制变化,进行相应调整。
  (八)本实施方案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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