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气象局
拟定的天津市宁河区气象预警大喇叭与电子
显示屏信息发布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区气象局拟定的《天津市宁河区气象预警大喇叭与电子显示屏信息发布平台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宁河区气象预警大喇叭与电子
显示屏信息发布平台管理办法(试行)
区气象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区气象预警大喇叭与电子显示屏信息发布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发布平台”)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平台规划、建设、运行、监控与维护、信息发布工作,促进畅通、规范、有序、高效运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提高全区气象灾害防御能力,扩大气象预警信息传播覆盖面,在全区所有乡镇、有关部门建设气象信息显示屏,在符合条件的行政村建设气象预警大喇叭,实现气象预报预警信息全覆盖。
第三条 信息发布平台的管理应当坚持密切监控、及时维护、安全运行的方针和合理划分职责、分级进行管理的原则进行,实行区、乡镇、村三级管理。
第二章 业务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 区气象局负责实施全区气象预警大喇叭、电子显示屏的安装调试,各乡镇、有关部门、各行政村按要求提供场所及电源、功放(扩音机)、网络设施等必要的设备设施,并指派专人配合区气象局做好设备安装。
第五条 信息发布平台安装在区气象局,区气象局负责各类预警信息的发布。
每天定时发布天气预报;遇有重要天气过程出现时,根据天气形势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依据《宁河区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流程》发布其他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按照区政府、有关部门或天津市气象局的要求发布其他信息。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和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随时发布,其他信息应在每天8点至17点之间发布,避免对居民造成干扰。
第六条 各乡镇、有关部门、各行政村要发挥主导职责,依据《天津市气象条例》、《天津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的规定,做好本辖区(本系统)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第七条 各乡镇、有关部门、行政村要设定专人管理气象预警大喇叭和电子显示屏,确保始终保持在线开机状态;在线率纳入区政府对乡镇和部门的考核内容,由区气象局负责进行考核。
第三章 设备维修维护
第八条 区气象局通过信息发布平台定时查看气象预警大喇叭和电子显示屏在线情况,对未在线的设备要及时通知有关乡镇、部门、行政村,督促负责人及时进行查看,确保气象预警大喇叭和电子显示屏正常使用。
第九条 各乡镇街、有关部门、行政村要安排专人负责气象预警大喇叭、显示屏的日常维护工作。遇有故障导致无法在线时,应首先查明故障原因,对电源问题和外接线路问题,由各乡镇、有关部门、行政村自行维修;气象预警信息接收机(室内机)和外放设备(室外机)出现故障时,及时报乡镇、部门、行政村管理人员,由乡镇、部门、行政村管理人员报区气象局维修。对由于人为因素造成设备损坏的,由使用单位(人员)承担维护维修费用;造成设备丢失的,由使用单位(人员)照价赔偿。
第十条 区气象局要与生产厂商签订设备维修保障协议,使其能够及时安排人员进行预警大喇叭、显示屏的维护维修工作。
区气象局要备足一些常用设备维修备件,及时对出现故障的大喇叭、显示屏进行维修和保障。遇有重大天气过程时,要组织人员对报修的大喇叭、显示屏进行抢修。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气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