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司法局
拟定的宁河区加快推进覆盖城乡居民公共
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区司法局拟定的《宁河区加快推进覆盖城乡居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已经2016年第6次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宁河区加快推进覆盖城乡居民公共
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区司法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加强民生领域法律服务”的要求,落实市委十届六次全会作出建设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部署,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司法局关于加快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15〕84号)精神,结合我区公共法律服务的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公共法律服务是指由政府主导,司法行政部门统筹提供,旨在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和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所必需的法律服务。其总体的目标任务是建设好五大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即:法律咨询服务体系、法律顾问体系、法律援助体系、矛盾排查化解体系和法治宣传教育体系;加快三个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即: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连线公共法律服务信息平台和公共法律服务动态管理平台;强化五项公共法律服务机制建设,即协调机制、管理机制、队伍建设机制、评价机制和经费保障机制等项目标任务。具体内容包括:开展公益性法律顾问、法律咨询、法律公证、司法鉴定、人民调解和安置帮教等项法律服务;为经济困难和特殊案件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为全民提供法律知识普及教育和法治文化活动。按照政府主导、城乡一体、服务均等、因地制宜的原则,努力建设完备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2016年,在全区全面推开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初步构建好一处(公证处)、一室(访调对接工作室)、两所(芦冠、辩正律师事务所)、三中心(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人民调解中心、社区矫正安置帮教中心)、十四个站(十四个乡镇法律服务所),覆盖村队、社区的公共法律服务点,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公共法律服务建设格局。到2017年底,全区基本形成达到基本供给水平、保障有力、管理规范、运行高效、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实现公共法律服务设施网络全面覆盖、互联互通,公共法律服务事项全面、形式丰富,管理、运行和保障机制完善,服务质量显著提升,服务均等化水平稳步提高,政府、社会、市场共同参与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格局,使人民群众基本法律权益得到更好保障。
二、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
(一)打造法律咨询服务体系
完善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建设区、乡镇二级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和全区公共法律服务信息平台,派驻法律服务工作者,集聚律师、公证、法律援助、人民调解等服务专业,向全区居民免费提供及时、便捷、高效的法律咨询服务,实现法律咨询服务网络全面覆盖、互联互通。(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二)打造法律顾问体系
落实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律师人才库,做好法律顾问人才储备和推荐工作。统筹配置以律师为主体的公共法律服务资源,拓展定点、流动等服务模式,结合基层各类公共服务设施、站点建设,积极推进村(居)公共法律服务站建设,实现“一村(居)一法律顾问”。 2016年底前,全区村(居)法律顾问覆盖率达100%。(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农委、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三)打造法律援助体系
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工作,健全法律援助补充事项范围和经济困难标准的动态调整机制,不断扩大法律援助范围,实现应援尽援。完善法律援助组织网络,加强乡镇司法所、村(居)、社区、军人军属、看守所、法院、工、青、妇、残等法律援助工作站点建设,拓宽申请渠道,简化审查程序,健全便民利民措施。加强法律援助制度建设,加强法律援助质量管理,推进工作标准化。完善公证对困难群众的收费减免制度。(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四)打造矛盾排查化解体系
建立矛盾纠纷排查、研判机制,做好社会不稳定因素风险预警。健全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全面拓宽人民调解工作覆盖面。巩固和规范乡镇、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推进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配备专职人民调解员。完善“大调解”工作体系,探索“访调”对接,建立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深化律师接访工作,在区信访办设立人民调解室,由司法局派驻律师及调解员每周值班一天,帮助信访群众进行法律咨询、问题分析、心理疏导、纠纷调解,引导信访群众依法理性表达诉求。做好过渡性安置帮教基地建设工作,2016年底前在部分乡镇计划建成过渡性安置帮教基地。2016年底前建立“区社区矫正中心”,履行其工作职责,推进社区矫正工作规范化、科学化。(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农委、区信访办、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五)打造法治宣传教育体系
全面实施普法规划,法治宣传教育覆盖全区所有区域和群体。将法治宣传教育融入公共法律服务全过程,加强以案释法。大力推进基层法治宣传阵地建设,在2016年底前,在全区村居、社区普遍设立法治宣传橱窗或宣传栏,在全区每个乡镇普遍建设电子触摸显示屏,逐步实现每个乡镇有一个以上法治文化广场。(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农委、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三、加快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
(一)建设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
按照纵向联动、横向互通、均衡配置、全面覆盖的原则,建设区、乡镇、村居(社区)三级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打造全方位、立体化、网格化的三级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2016年底前,三级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基本建成,按照全市统一部署规范挂牌。积极协调落实区级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提升建设,提高便民服务质量。
1.组建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整合集聚律师、公证、法律援助等法律服务资源进驻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为群众提供窗口化、“一站式”综合性公共法律服务。安排律师、公证员、人民调解员每天值班。
2.依托14个乡镇法律服务所建立乡镇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安排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每周值班一天,采取律师包片,以法律服务工作者日常接待、律师巡回指导的方式,为群众提供法律服务。
3.依托农村法律工作室和法律援助联络点建立村居(社区)公共法律服务站,由村居热心法律服务的志愿者、人民调解员和法律援助联络员,协助村居站点开展法律服务工作,进行法律宣传和法律服务。对于疑难案件的服务,负责联系乡镇法律服务人员,约定服务时间和地点提供上门法律服务。(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农委、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二)连线公共法律服务信息平台
利用现有的“148”法律服务热线,完善相关设备,与市、区公共法律服务信息平台8890便民热线对接,提供便捷法律服务。(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行政审批局负责)
(三)建设公共法律服务动态管理平台
对接市统一的公共法律服务动态管理平台,为法律服务人员提供法律、法规、案例分析相关信息的智库。实现对法律服务事项的管理、评价和对法律服务人员的考核。采集分析法律服务需求信息,实现矛盾隐患风险可视化预警,为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提供信息参考。2016年信息采集率达到80%,2017年达到100%。(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行政审批局负责)
四、强化公共法律服务机制建设
(一)建立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协调机制
完善政府主导、部门协同、权责明确、统筹推进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管理制度。由司法行政部门牵头,充分发挥各部门职能作用和资源优势,在政策衔接、标准制定和实施等方面加强统筹、整体设计、协调推进。(区司法局、区法制办、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农委、区行政审批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二)规范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运行机制
加强公共法律服务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制定宁河区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宁河区村(居)法律顾问工作管理办法、宁河区法律服务工作补助办法、宁河区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标准、宁河区法律援助案件指派管理办法和补贴办法等管理制度,制定宁河区公共法律服务平台设施建设、人员配备、业务规范、工作流程等具体标准,加快建立健全公共法律服务标准体系。(区司法局、区法制办、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农委、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三)健全队伍建设机制
完善法律服务人才引进、培养、交流机制,大力发展法律服务人才队伍。按照规模适当、结构优化的要求,合理配置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人民调解员等服务人员,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进行动态调整。在全区范围内逐步配置由公共财政补贴的专职工作人员。加强业务培训和指导,建立培训上岗制度,全面提高从业人员素质。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大力开展志愿服务。(区司法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四)完善公共法律服务评价工作机制
制定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考核指标,对实施方案制定、建章立制、中心站点建设、村(居)法律顾问覆盖、服务信息采集、资金落实、工作效果情况进行考核,将其纳入全区绩效管理和法治宁河建设考核。加强对公共法律服务项目资金使用、实施效果、服务效能等方面的动态监督检查和年度目标考核,确保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质量。完善服务质量监测体系,研究制定公众满意度指标,建立群众评价和反馈机制,提高公共法律服务的社会公信力和群众满意度。(区司法局、区行政审批局、区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五)落实经费保障机制
建立健全公共法律服务财政保障机制,区财政负责所属中心、站点等建设和公共法律服务项目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并加强资金监管。做好将公共法律服务事项纳入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工作,促进公共法律服务常态化、可持续。对公共法律咨询、法律顾问服务给予补助;制定公证机构减免服务收费和刑满释放人员安置企业补助政策;加大法律援助经费投入,确保法律援助案件补贴落实;加强人民调解法治宣传工作经费保障。(区财政局、区司法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要充分认清新时期构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重要意义,切实健全保障措施,将其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和民心工程,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根据本区域经济发展状况和法律服务工作需要,及时审查、调整本区域公共法律服务指导标准,促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建立体系建设责任履行情况考评机制、报告制度和督导检查制度,确保落实到位。发挥政府主导作用,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通过多种方式依法有序参与体系建设工作。(区司法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二)加强部门协调配合
区财政局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加大对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支持力度,落实经费保障,提供工作便利。要切实加强部门间的沟通协调和衔接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推动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更好地保障和改善民生。(区司法局、区法制办、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农委、区行政审批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三)强化监管实施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健全管理体制,加强对公共法律服务机构执行法律法规和政策情况的监督,完善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公共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区司法局要切实履行组织实施工作职责。要加强舆论宣传,积极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构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宣传,提高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知晓率,赢得支持,接受监督。要及时总结和推广在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中的先进经验和创新举措,大力宣传先进典型和服务成效,为构建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