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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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津市宁河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0001120221000192727Q/2020-01170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 文 字 号 :
津宁河政办发〔2016〕28号
主    题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有效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天津市宁河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

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天津市宁河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宁河区突发事件预警

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突发事件预警信息(以下简称预警信息)的发布,向社会提供及时、客观、权威的预警信息,有效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和应急工作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预警信息,是指发生或可能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信息,以及市、区人民政府决定由本级预警信息发布机构发布的社会安全事件信息。
  第三条 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应遵循“分类管理、分级预警、平台共享、统一发布”的原则,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其它社会安全事件信息预警发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没有明确规定的,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红色)为最高级别。预警信息的分级标准按照市、区总体应急预案或相关专项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依托区气象局设立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分中心,建立区级突发事件发布系统,作为区级预警信息发布的专业机构。区气象局要在市预警发布中心的指导下,负责预警发布系统的日常运行和维护,实行24小时应急值守工作办法。
  第六条 区应急办负责组织协调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工作,负责接收市政府应急办预警信息发布指令。接到指令后,区应急办要立即向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报告,经批准同意后,由预警信息发布中心统一对外发布,并通报相关乡乡镇、园区、单位。
  区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有关单位应根据相关应急预案规定并结合各自职责,建立健全监测网络;按照“对口衔接”原则,负责对应接收市级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市级相关单位的预警信息发布指令。接到指令后,预警信息内容需经区应急办审核,由相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相关单位呈报分管区级领导批准同意后,送预警信息发布分中心统一对外发布,并通报相关乡镇、园区、单位。

    对涉及面广、危害性大或后果严重的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需报请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发布。需扩大预警信息发布范围或利用多种手段发布时,经报请区政府和市政府应急办批准同意,可由市预警信息发布中心代为发布。区应急办负责协调有关事宜。

    对可能对人民群众日常生活造成危害的一般预警性提示信息,可选择通过宁河区信息网、宁河区电视台、宁河区资讯等媒体途径进行发布,信息内容由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单位起草,报请分管区级领导批准同意后发布。区应急办负责协调有关事宜。
  第七条 预警信息的内容,一般包括发布单位、发布时间、起始时间、预警级别、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类别、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建议措施等。
  第八条 各乡镇、园区接到预警信息后,要在第一时间通知到辖区居委会、村委会、企事业单位,根据相关应急预案规定组织做好防范应对工作,落实预警响应措施。必要时,通过宣传车、高音喇叭、组织人员逐户通知或其它针对性的公告方式,及时将预警信息及有关建议、劝告传达到本辖区。根据需要,经报请区主要领导同意,区应急办负责联系可能受到影响的周边区域和其他重要单位进行情况通报,区人武部负责向驻宁河部队通报有关情况。
  第九条 区预警发布分中心要做好信息发布监控,保证预警信息按照要求有效发布,并及时汇总预警信息发布的相关统计数据,区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有关单位要跟踪预警信息发布状况,掌握预警响应情况,督促落实防范应对措施。
  第十条 预警级别发生变化时,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有关单位要按照应急预案规定,适时提出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适时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应及时解除预警。预警信息的调整、解除,参照预警信息审批、发布流程办理。
  第十一条 宣传、广播电视、新闻出版、通讯等主管部门,应协调指导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建立和完善预警信息发布机制和流程,及时、准确、无偿播放或刊载预警信息,紧急情况下,电视台要采用滚动字幕,加挂相应预警标识,中断正常播出等方式迅速播报预警信息及有关防范知识。

    各、园区、教育、交通、旅游等单位要在学校、企业、社区、车站、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区和公共场所建设电子显示屏、有线广播等信息接收与传播设备,在农村偏远地区建设预警信息接收终端,并与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做好技术衔接。

  第十二条 未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批的预警信息,不得向社会发布;未经批准,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预警信息。
  对未经授权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或因玩忽职守等导致预警信息发布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对相关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据《天津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或全市有统一指令的,从其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6年12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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