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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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建委拟定的宁河区小型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0001120221000192727Q/2020-01171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 文 字 号 :
津宁河政办发〔2016〕29号
主    题 :
综合政务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有效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

区建委拟定的宁河区小型建设工程

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区建委拟定的《宁河区小型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第16次区长专题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转发给你们,望照此执行。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宁河区小型建设工程施工
招标

             投标管理办法

            区建委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区小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小型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区范围内进行小型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小型建设工程,是指施工招标控制价在50万元(包含50万元)以上、200万元(不包含200万元)以下的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装修等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新农村建设工程等。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本办法所称新农村建设工程是指村镇内道路硬化(水泥路)、通村镇道路、农村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污水处理建设、农村文化阅览室、体育运动场所、卫生院、卫生室、乡村小学建设、维修教学楼等工程。
  第四条 小型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 区发展改革委、区建委负责指导和协调本区范围内小型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
  区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小型建设工程的预算执行情况实施监督,并对其工程竣工结算进行审核。
  区公证处依法对小型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公证。
  区小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服务中心负责本区范围内小型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招 标
  第六条 小型建设工程如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的必须履行。
  小型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方式为公开招标。但经区委区政府批准的特殊工程项目,可采用邀请招标。
  经批准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在发出投标邀请书2日前,向区小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服务中心备案。
  第七条 小型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况时,经区委区政府批准后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二)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经批准不进行招标的小型建设工程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向区财政局提交工程竣工结算书报审,区财政局根据审核后的工程结算价格从应急专用账户向该工程拨付工程款。
  第八条 小型建设工程应当在区小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服务中心进行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第九条 小型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应提交以下材料:
  1、建设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2、如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应当提交招标代理机构的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资质证书、代理合同;
  (二)已履行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等手续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1、实行审批制的项目,应提交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投资计划;
  2、实行核准的项目,应提交项目核准批复;
  3、实行备案制的项目,应提交项目备案通知书。
  具备主管资金使用的有关委、办、局批复的相关计划文件以及装修、修缮项目建设单位上级主管机关或上一级主管单位下达的相关计划文件,可视为建设单位符合“已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的条件。
  (三)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应提交以下材料:
  银行出具的资金到位证明或建设单位出具的资金来源已经落实的证明。
  (四)施工图审查合格书(不包含建筑小品、建筑物、构筑物的绿化工程不需提供,外檐的装修改造、不涉及到主体结构改动的不需提供,其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均需提供);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招标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签订委托合同,并报区小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服务中心备案。
  第十一条 进行施工招标的小型建设工程,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发布招标公告、编制招标文件。
  进行施工招标的小型建设工程的招标公告,应当在宁河区相关信息平台发布,招标公告发布时间不得少于3天。
  进行施工招标的小型建设工程在一个公告期内报名的投标申请单位数量少于3家的,应当再延长一个公告期。两个公告期内报名的投标申请单位数量仍少于3家的,建设单位可以直接确定符合招标资格的承包单位,此结果经区公证处公证后到区小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服务中心备案。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项目的内容、规模、资金来源;
  (三)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和工期;
  (四)获取招标文件的地点、时间和方法;
  (五)对投标人的资质等级或者资格要求。
  招标公告内容应当真实、合法,设置的条件应当符合工程实际情况,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第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3日。
  第十三条 招标人应采用资格后审办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应当在开标时由公证处、招标人共同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当通过资格后审的投标人少于3家时,招标人应重新招标。
  第十四条 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同时报告区小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服务中心备案。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自发放补遗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最短不得少于5日。
  第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将否决性条款集中单列。
  否决性条款应当明确,易于判断。招标文件中其他条款与单列的否决性条款不一致的,以单列的否决性条款为准。招标文件补遗中增加否决性条款的,招标人应当重新单列完整的否决性条款,并发给所有投标人。
  本办法所称的否决性条款,是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不予受理投标或者作为无效投标处理等否定投标文件效力的条款。
  第十六条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招标控制价的2%。
  小型建设工程项目的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
  第十七条 小型建设工程应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工程量清单应当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同时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的基础上设置招标控制价,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招标控制价。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通过市财政局公开招标确定的承担财政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投资评审工作的造价咨询单位编制,编制工作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本市计价规定进行。编制出的工程造价须经区财政局审核后方可作为招标控制价使用。
  第十八条 小型建设工程,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区小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服务中心备案。区小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服务中心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内容的,应当责令招标人改正。
  第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小型建设工程,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7日。
  发出招标文件可以与发布招标公告同时进行。
  第二十条 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第三章 投 标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参加小型建设工程的投标,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非本市的施工企业应提供在有效期内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进津建筑业企业信息登记卡》;非本市的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应具有在有效期内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进津建筑企业注册建造师备案证书》。
  第二十三条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
  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五条 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招标人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第四章 开标和中标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做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第二十八条 开标由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并通知公证处、招标人及全体投标人参加。
  招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投标文件,应当在开标时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放弃投标:
  (一)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未按规定参加开标的;
  (二)招标文件中要求项目负责人参加开标而项目负责人未参加的。
  第三十条 小型建设工程的评标方法为标底中标法。
  标底中标法只编制商务标投标文件。
  对符合资质条件和招标文件资格规定的合格企业直接进行商务标唱标,在招标控制价和成本控制价之间的最接近工程标底的有效投标报价为中标价格,以确定中标候选人。
  成本控制价=招标控制价下浮20%计算得出。
  工程标底=所有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保留两位小数)
  确定中标候选人(有效投标报价)
  投标报价在招标控制价和成本控制价之间的有效投标人入围,按有效投标报价最接近工程标底的顺序推荐1-3名中标候选人, 有效投标报价最接近工程标底的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即为中标人。
  若入围投标人有效投标报价绝对值相同时,价低者为第一中标候选人。若有效投标报价相同并列最接近标底,则由招标人择优自行确定第一中标候选人。
  第三十一条 中标结果报告应当由招标人、公证处及有效投标人签字。对中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招标人、公证处及有效投标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中标结果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招标人、公证处及有效投标人拒绝在中标结果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中标结果,招标人应当对此做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第三十二条 小型建设工程,招标人应当将第一中标候选人中标结果在区相关信息平台上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天。
  在公示期内未收到实名举报,或者预中标人没有出现法定的不能中标情形的,招标人应当自公示结束之日起3日内向第一中标候选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确定其为中标人。
  第三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中标
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第三十四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日内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当招标人和中标人发生合同款支付纠纷,由工程项目所在地政府部门协调解决。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五条 投标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以书面方式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并予以核查、取证,在规定的时限内做出答复。
  第三十六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第三十七条 小型建设工程必须委托公证机构对开标活动进行公证。
  参与开标活动的公证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招标投标保密规定,不得泄露投标文件内容、中标候选人的推荐等与开标有关的情况。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对于不按规定进行公开施工招标投标的小型建设工程,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施工招标控制价在10万元(包含10万元)以上、50万元(不包含50万元)以下的小型建设工程,招标人至少邀请3家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由招标人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在所邀请的施工单位中确定中标人,并履行备案程序。
  镇政府应成立专门机构负责小型建设工程邀请招标,该机构应由司法所、合同管理办公室、财务部门、分管工程的镇领导组成,并在合同管理办公室备案。
  各委办局在组织邀请招标时,应有本单位的财务部门负责人员参加,并本单位的财务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 应急的小型建设工程,经主管建设的区领导批准,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由建设主管部门安排相应资质的施工队伍,组织施工。
  区财政局应视情况设立不少于300万元的预算资金保障。
  第四十一条 园林绿化养管工程和各类市政道路设施的日常维修、维护、随修等工程由区财政年初纳入一次性预算,年初邀请招标确定施工单位。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建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转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2015年8月12日发布的《宁河县小型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宁河政办发〔2015〕2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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