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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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农委公安宁河分局区发改委拟定的宁河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指导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0001120221000192727Q/2020-01289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 文 字 号 :
津宁河政办发〔2018〕36号
主    题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有效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农委公安宁河分局区发改委拟定的宁河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指导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区农委、区发改委、公安宁河分局拟定的《宁河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指导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宁河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指导

办法(试行)

区农委  公安宁河分局  区发改委

    第一条 为顺利推进宁河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切实维护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精神,按照《中共天津市委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津党发〔2017〕45号)和《天津市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指导办法(试行)》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各村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对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确认工作。
    第三条 各镇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工作,建立相应的工作指导和推动机制,制定本镇具体实施办法,认真做好对村的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及时解决确认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努力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第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确认工作由村级组织具体负责。各行政村村级组织要切实承担起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工作的主体责任,严格依据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规定,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通过民主协商的方式开展相关工作。
    第五条 开展成员资格确认工作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依法依规。开展成员资格确认应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对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认有明确规定的,要严格执行其规定;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民主商议结果等进行确认。
    (二)公开公平。开展成员资格确认工作应严格履行公开的民主程序,严格按照议定的确认标准,不能存在双重标准,不能存在特殊待遇。要注意防止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两头空"和"两头占"现象。
    (三)保持稳定。要积极稳妥地处理好相关人员个人之间、成员与村集体之间、村集体与有关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及时化解成员确认过程中出现的矛盾纠纷,防止引发新的社会矛盾,维护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
    第六条 开展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工作要综合考量户籍登记、土地承包、居住生活以及对村集体贡献等因素。要注意维护农业户籍的离婚女、出嫁女、嫁入女、入赘婿、随迁子女等特殊人员的合法权益。既要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又要防止出现多数人剥夺少数人利益的现象。
    第七条 开展成员资格确认工作应按照《天津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流程》,严格履行以下基本程序:
    (一)建立班子。由村级党组织牵头成立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成员5人以上(单数),包含两委成员、党员代表、村民代表和熟悉村集体经济组织历史沿革、发展情况的老同志。
    (二)制定标准。工作小组要对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历史沿革、成员变化和本村现状人口进行全面调查,在掌握基本情况和相关人员基本诉求的基础上,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制定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认的具体标准。在《XX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中应明确集体组织成员身份资格确认基准日、确认标准和确认程序。本次改革中成员身份确认基准时点建议为2018年7月1日24时。镇、村两级也可根据本镇、村实际情况,确定本镇、村成员身份确认基准时点。
    (三)政策宣传。工作小组通过公开信、明白纸、宣传单、大屏幕、村内广播和入户宣讲等适宜方式,广泛宣传成员资格确认工作的目的和意义,让广大农民群众知晓法律、法规、政策的基本规定和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认的具体标准,动员群众积极配合、广泛参与成员资格确认工作。
    (四)调查摸底。工作小组要广泛搜集本村集体相关人员的户籍登记、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等信息,收集整理村民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并进行真实性审查,对照成员资格确认标准对本村人员基本情况进行全面细致的分析。
    (五)初步确认。工作小组根据调查摸底掌握的基础信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和本村集体改革工作方案中确定的标准,对符合成员资格条件的成员进行初步确认,形成初步确认成员名单。
    (六)公示修正。工作小组对初步确定成员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间对初步确认成员名单有异议的,相关人员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工作小组提出意见。工作小组讨论提出处理意见并向当事人反馈。经修改的成员名单应当再次进行公示,每次公示不得少于三天。经过公示无异议后方可确定为村内确认结果。
    (七)审核把关。以村级党组织和村委会名义将村内确认结果报请镇改革领导小组把关。
    (八)结果公告。以村级党组织、村委会和工作小组名义在区级以上媒体公布成员身份确认结果。
    (九)编制名册。工作小组负责登记成员基本信息,建立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簿。
    第八条 工作小组应全面收集成员资格确认过程中的有关基础名单、会议记录、公示材料、意见反馈、确认结果、成员名册和相关证明材料等重要资料,整理成册后上报镇级工作领导小组存档备查。
    第九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请公证处对成员资格确认工作及其形成的成果文件进行公正并出具公证书。
    第十条 有关人员对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工作程序或结果不认可的,可以向所在镇党委、政府提出异议,并要求调解。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本办法不作为追溯以前权利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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