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期,我镇发生多起露天焚烧秸秆事件,截至目前,我镇已对23人进行行政处罚,将1人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为防止露天焚烧造成大气污染,保障空气环境质量,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打好、打赢蓝天保卫战,根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露天焚烧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通告如下:
一、东棘坨镇全域、全年、全时段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根茬、荒草、落叶、树枝、残膜、祭祀用品、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二、各村要对田间、地头、村庄周边、道路两旁等地的秸秆、杂草、垃圾等进行全面清理。各级网格负责人要加大秸秆禁烧巡查频次和巡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劝阻教育,从源头上全面消除焚烧隐患。
三、我镇将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集体或个人,依法进行严格处罚:
(一)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由相关部门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故意焚烧地里的秸秆、垃圾,不慎引起火灾,引起火势蔓延,给公共消防安全造成危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过失引起火灾,给予行政处罚,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于不听劝阻,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以阻碍执行职务的行为,处警告或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对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引起火灾,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以放火罪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五)对在秸秆禁烧工作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四、镇执法部门将依据视频资料、照片资料、现场情况启动倒查机制,依法追究点火人的法律责任。如无法确定点火人的,按照属地原则,火点发生在谁家地块、地边、坟头、房前屋后,对谁进行处罚,属承包地块的由承包者负法律责任。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预防火灾、报告火灾、组织灭火工作的义务。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诉、举报露天焚烧行为。举报电话:022—69379801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天津市宁河区东棘坨镇人民政府
2022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