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执行镇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发布决议和命令。
(二)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下,执行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抓好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司法行政、计划生育等工作。
(三)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大力发展镇域经济,完成区政府下达的各项经济指标,努力提高全镇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
(四)负责协调村、企业、部门之间的关系。
(五)保护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它权利。贯彻执行少数民族政策,保障少数民族权利。
(六)负责安排部署重点工程,特别是农田水利、农业开发、交通、大型公共设施等建设,办好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七)完成区政府下达的财政收入,固定资产投入、招商引资等主要经济工作指标和计划生育、征兵、粮食征购等工作任务。
(八)指导村民委员会搞好组织和制度建设,依法开展工作。
(九)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