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宁河区涉农特色产业风险补偿基金
信贷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乡村振兴战略部署要求,进一步促进宁河区涉农特色产业振兴发展,深入挖掘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培育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充分发挥金融在农业提质增效、农民就业增收等方面的引领带动作用,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建立以政府产业政策为导向,以政府投入的贷款风险补偿基金为后盾,以银行贷款投入为基础,以农业融资担保公司为保障的合作贷款体系,为解决宁河区特色农业经营主体贷款难问题构筑融资平台,促进宁河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目标
积极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组织设立“宁河区涉农特色产业风险补偿基金”,支持本区涉农特色产业健康发展,有效解决产业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加大对涉农特色产业信贷支持力度,增强风险化解能力,建立健全宁河区涉农特色产业风险保障体系。
三、工作原则
(一)政府主导原则。建立“政府主导、银行协作、合规有效、市场化运作”的管理机制,强化政府引领,综合利用行业、市场和金融多种资源和手段,共同促进宁河区涉农特色产业健康发展。
(二)自愿参与原则。有融资意向的涉农特色产业经营主体向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申请,由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结合属地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进行实质审核后推荐给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复核,对于在“信用中国”等网站上列入失信人员黑名单的实行一票否决。
(三)互利共赢原则。充分发挥政府对社会各项资源的整合作用,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在农业领域的利用效率,引导信贷资金向涉农特色产业流入,推动涉农特色产业健康发展,防范涉农特色产业融资信用风险。
(四)齐抓共管原则。风险补偿基金由区农业农村委直接管理,形成各镇街、区财政局、农业银行宁河支行、天津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等单位协同配合、有效监督的风险保障体系。建立政府、银行、担保公司共同管理涉农特色产业融资信用机制。
(五)独立评审原则。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增信主体资格进行独立认定,报区农业农村委进行审核。农业银行宁河支行对经区农业农村委审核的增信主体,根据相关政策和程序进行独立调查评审,自主选择符合要求的经营主体,按相关程序予以信贷支持。同时要加强贷后管理并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帮助借款人规范经营。
四、组织领导
(一)区政府统筹组织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委及天津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等单位,做好风险补偿基金使用、调整、补充等工作。
(二)区财政局负责风险补偿基金的筹集及监督使用,协调区有关职能部门,对涉农特色产业贷款失信人,开展失信联合惩戒。
(三)区农业农村委负责风险补偿基金运营管理和资金归集,受理审核增信主体贷款资格、代偿和退出,追缴代偿资金。督促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规范借款人运营。定期与农业银行宁河支行核实贷款审批、发放还本付息情况,并向各镇街反馈。每半年向天津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通报风险补偿基金使用情况。
(四)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向区农业农村委推荐增信主体,并对增信主体进行日常监督和管理。协助相关部门做好贷款的返本付息工作。
(五)农业银行宁河支行负责制定贷款基本条件,发挥银行机构风险管理机制的防火墙作用,及时受理、审批、发放贷款,并定期向区农业农村委、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通报贷款审批、发放和还本付息情况。
(六)天津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发挥“金融放大器”功能,撬动金融资本投入农业,为宁河区“涉农特色产业”提供贷款担保,了解增信主体贷款、还款信息和风险补偿基金使用情况。
五、工作开展方式
(一)合作贷款对象
贷款对象为宁河区行政范围内涉农特色产业的不同经营主体,主要为粮食生产(含水稻种植及套养稻田蟹、稻田虾、稻田鱼等附加值产品、小麦、玉米、棉花等)、畜牧水产养殖(含生猪养殖、水产家禽等)、蘑菇种植等优势特色产业;农资、农机、农技等农业社会化服务,农田基础设施,以及与农业生产直接相关的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家庭休闲农业、观光农业等农村新业态业务合作领域内的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小微农业企业等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国有农(团)场中符合条件的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以及辐射面广、带动力强、与农户利益联结紧密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二)增信主体资格认定
涉农特色产业经营主体需申请加入宁河区涉农特色产业风险保障体系,获得增信主体认定资格。获得资格认定的增信主体享受风险补偿基金提供的增信服务,获得贷款后,需按约履行贷款本息偿还责任。增信主体资格认定由区农业农村委按认定流程组织实施。
(三)风险补偿基金的筹集和管理使用
风险补偿基金首期拟安排资金人民币1000万元,视实际资金需求可同比例追加和调整规模,农业银行宁河支行按照5倍比例放大,提供总额不高于人民币5000万元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应保持相对稳定,审慎下调风险补偿基金,避免放大贷款资金风险。
风险补偿基金产生的利息按照人行挂牌活期利率计息,增值收益可用于必要的风险补偿基金管理性支出,如按风险分担比例承担的律师费、审计费、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公证费等。风险补偿基金产生的利息由区农业农村委自行审查用于必要的风险补偿基金管理性支出,任何人不得挪用、私分、侵占风险补偿基金及其增值收益。
(四)资金归集管理
由区财政局负责风险补偿基金的筹集及监督使用,风险补偿基金实行专户管理,存入农业银行宁河支行开设的专户,由区农业农村委直接管理,区财政局、农业银行宁河支行,天津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协同配合、有效监督。
六、其它限定事项
(一)贷款限定事项
“涉农特色产业”贷款原则是“见贷即保”模式,贷款主体为涉农特色产业经营主体自然人,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含),贷款金额10-100万元(含)贷款利率目前执行年利率4%,政策性补贴3%,综合利率1%(不含担保费),贷款金额在100万元以上贷款利率按照相应产品指导利率执行,若调整需按照农业银行宁河支行及天津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一致同意的利率执行。还款方式按业务品种不同根据实际情况采用按月付息到期一次还本或利随本清方式。在贷款期限内,借款人如需提前还款,需提前十个工作日通知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农业银行宁河支行,农业银行宁河支行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借款人不得以已提前还款为由要求天津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返还按照相关协议收取的费用或拒绝向天津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按照相关协议应当支付的费用。
(二)担保限定事项
“涉农特色产业”担保期限必须能涵盖贷款期限,具体担保期限按照后期签订的保证合同执行,不得短于贷款期限,担保费目前按照0.8%/年执行,若调整需按照天津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相关政策执行,在办理贷款业务时,担保费由借款人在贷款发放前一次性付清。
(三)赔偿约定
当经营主体借款合同到期,或借款人因出现重大变化,经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天津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农业银行宁河支行三方共同确认认定宣布提前到期,如借款人不履行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借款合同到期或宣布提前到期后,给予3个月的代偿缓冲期。在代偿缓冲期内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天津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农业银行宁河支行三方应当积极督促借款人偿还农业银行宁河支行贷款本息。引发争议、仲裁诉讼的借款人应及时列入本基金黑名单。
当每笔贷款发生逾期时,贷款本金、贷款到期前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贷款逾期后按借款合同约定的逾期利息等相关费用及实现债权的律师费、诉讼费和执行费用总和,如单户贷款金额在10-100万元(含),风险分担比例由区财政局、天津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农业银行宁河支行分别按照10%、70%、20%的比例承担。如单户贷款金额超过100万元,借款人需提供足值有效的担保或满足农业银行信用贷款用信条件,风险补偿基金作为其他担保方式的补充风险保障措施,补充担保比例为10%。如贷款出现不良,借款人未偿还部分由区财政局、农业银行宁河支行按照10%、90%的比例承担。各方之间不承担连带责任,各方在承担本条所列相关费用后,有权利向借款方进行追偿。
(四)叫停机制
当该风险补偿基金项下农业银行宁河支行贷款不良率超过3%(含)(贷款不良率由农业银行宁河支行进行评估),由农业银行宁河支行通过书面方式告知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天津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三方共同暂停贷款业务,暂停发放贷款。对于已发放的合作贷款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天津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农业银行宁河支行三方继续按本协议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方案最终解释权归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天津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和农业银行宁河支行共同所有,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