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津市宁河区区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区级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63号)以及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市属企业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津政发〔2010〕54号)等规定,参照《天津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财资〔2019〕16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国资委及其他代表区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以下简称预算单位)所属或所监管的国家出资企业(以下简称区属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收益,是指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的国有资本投资收益。具体包括:
(一)应缴利润,即区属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应当上缴国家的利润;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即区属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即转让区属企业国有产权、股权(股份)获得的收入;
(四)清算收入,即区属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区属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
第四条 区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应当按照非税收入的有关规定直接上缴区级财政,纳入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管理。中央、市、区对区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另有规定和要求的除外。
第五条 区财政局负责收取区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预算单位组织区属企业通过非税系统上缴国有资本收益。
第二章 区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审核标准
第六条 应缴利润收入。区属企业向区财政局和预算单位申报的应缴利润,按上年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和规定的上缴比例计算核定。尚未规范产权关系、不执行合并财务报表的,以区属企业净利润汇总数和规定的上缴比例计算核定。
(一)区属企业计算应缴利润的年度净利润,可依照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先行弥补企业以前年度亏损和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二)区属企业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是指企业按规定用实现的利润尚未弥补的亏损。
从2021年起,连续四年对区属企业上年实现的净利润按23%比例收缴国有资本收益。如遇特殊情况需临时调整上缴比例,应报请区人民政府同意。
第七条 国有股股利、股息收入。按照区属控股、参股企业利润分配方案确定的国有股获得的股利、股息,全额核定收缴。
区属控股、参股企业应当依法分配年度净利润。当年不予分配的,应当说明暂不分配的理由和依据,并出具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没有设立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为董事会,下同)决议。
第八条 国有产权转让收入。根据区属企业产权转让协议和资产评估报告等资料确定的转让净收益(扣除交易过程中发生的转让费用),全额核定收缴。
股权划归国有投资、运营公司的区属企业实现的混改产权转让收入,扣除转让费用后纳入混改当年国资收益管理,全额核定收缴。
经营类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后企业和实行集中统一监管后划转到国有投资、运营公司的原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所办(所属)企业实现的混改产权转让收入,照此执行。
第九条 清算收入。根据清算组或者管理人提交的企业清算报告应得的清算净收益,扣除清算费用后,全额核定收缴。
第十条 其他国有资本收益。对区属企业根据中央、市、区有关规定从其他方面获得的净收益,全额核定收缴。
第三章 区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申报和上缴
第十一条 区属企业申报国有资本收益,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应缴利润。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区属企业根据审计后的年度财务决算和规定的办法,同时向区财政局和预算单位报送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并附送经依法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尚未规范产权关系、不执行合并财务报表的,参照执行。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在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表决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区属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据实申报,并附送经依法审计的年度合并财务会计报告和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在签订产权转让合同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区属企业据实申报,并附送产权转让合同和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对股权划归国有投资、运营公司的区属企业实现的混改产权转让收入,由平台公司进行申报,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时间及时上缴入库。
(四)企业清算收入。在清算组或者管理人编制的剩余财产分配方案获批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清算组或者管理人据实申报,并附送经依法审计的清算报告,涉及资产评估项目应附送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在收益确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有关单位申报,并附送有关经济事项发生和收益金额确认的资料。
第十二条 预算单位应当在收到所监管或所属区属企业上报的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及相关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送区财政局复核。区财政局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第十三条 经预算单位审核、区财政局复核后,预算单位组织所属区属企业通过天津市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系统为其开具《天津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企业在《天津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开具后15日内,使用天津市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系统提供的缴款渠道,完成收益上缴。缴款成功后,预算单位为企业按需换开财政非税票据。
第十四条 国有资本收益收缴入库工作,应自区属企业申报日起3个月内全部完成。
第十五条 区属企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使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的“10306国有资本经营收入”下相关目级科目。
第十六条 区属企业根据中央、市、区政策进行重大调整,或者由于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造成巨大损失,需要减免应缴收益的,应当向区财政局和预算单位提出申请,由区财政局和预算单位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将减免的应缴收益直接转增国家资本或者国有资本公积。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区属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如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足额上缴国有资本收益。预算单位应切实承担区级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同区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责对区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申报、上缴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区级国有资本收益收缴依法接受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审查监督和区审计局的审计监督。
第十九条 对区级国有资本收益申报、审核、上缴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执行期至2024年11月4日。
附件: 1.天津市宁河区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应缴利润)申报表
2.天津市宁河区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应缴利润)汇总申报表
3.天津市宁河区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国有股股利、股息)申报表
4.天津市宁河区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国有产权转让收入)申报表
5.天津市宁河区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企业清算收入)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