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内容概述
无
内容全文
一、主要内容
(一)实施时间。我市家电下乡工作从2009年2月1日开始,至2013年1月31日结束。。
(二)补贴产品。根据商务部、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的工作要求,本市享受财政补贴的家电下乡产品包括冰箱(含冰柜)、彩电、洗衣机、手机、空调、热水器、电脑、摩托车、微波炉和电磁炉10类,具体产品型号以商务部、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招标确定并公布的为准。其中,摩托车归入汽车下乡补贴渠道实施。
(三)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我市具有农业户籍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的所有人员(以下称购买人),每户每类家电下乡产品补贴数量不得超过2台(件)。按照产品最终销售价格的13%给予补贴。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80%,市财政负担20%。
二、、销售企业及销售网点的确定
(一)销售企业的确定。承担家电下乡任务的销售企业的条件是:具备合法家电流通经营资格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可以是家电零售企业、生产企业或其设立的经销公司或省级代理商以及通信运营商;资信良好;年家电产品销售额位居本市(区、县)前列;配送能力覆盖本市所有区县;销售服务网点原则上覆盖本市所有区县,且网点规模、服务水平等处于当地前列。
(二)销售网点的确定与备案。
1.销售网点具备的条件。(1)必须是中标销售企业的直营、加盟或授权的网点;(2)销售规模及服务水平居于所在地区前列,具备送货、安装调试、维修保养等服务能力;(3)必须具备开具税务发票的条件;(4)必须配备计算机及联网设备和相关操作人员。
2.销售网点的备案。销售企业要以区县为单位,完整准确填写《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备案登记表》,并附销售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销售网点营业执照复印件、销售网点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销售网点与销售企业签订的协议、家电下乡销售网点承诺书以及销售网点备案申请书,到网点所在区县的商务部门申请集中备案。
三、产品购买和补贴申领
在家电下乡工作实施阶段内,购买人可持居民身份证到商务部门确定并公布的家电下乡产品销售网点(有家电下乡指定店标识)购买纳入财政补贴范围的家电下乡产品。
购买人购买家电下乡产品后,及时持购买产品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发票应加注购买人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身份证(或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原件、户口簿原件、家电下乡产品专用标识卡、粮食直补存折或农村合作银行存折到商家办理补贴手续,由商家预先垫付补贴。县财政事先向市财政申请预拨,然后,有销售网点持购买人以上将符合补贴要求的材料复印件报送区县财政局审核无误后,将补贴资金拨付到销售网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