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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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天津市宁河区区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
索   引  号 :
111202210001927781/2024-00003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宁河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 文 字 号 :
宁发改规字〔2020〕2号
主    题 :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粮食和物资储备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有效


天津市宁河区区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

为实现区级储备粮轮换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确保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根据国家、天津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级储备粮轮换是指在保持储备规模不变的前提下承储企业以符合质量要求的当年(粮食年度)生产的新粮等量轮换库存粮食的活动

级储备粮轮换应当服从宏观调控需要保障粮食场稳定

第三条 级储备粮轮换费用实行轮换差价、贷款利息据实拨付。保管费用执行标准为小麦100元/吨/年;稻谷120元/吨/年,大米275元/吨/年,出入库费40元/吨

第四条级储备粮实行均衡轮换轮出以储存品质为依据以储存年限为参考轮入的粮食应符合国家、天津市规定的质量标准。

级储备粮轮换实行严格的计划管理区发改委会同区财政局、农发行宁河支行制定下达下年度区级储备粮轮换计划,区储备粮运营管理企业按照轮换计划在轮换期提出轮换申请

区发改委会同财政局报请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农发行宁河支行将轮换通知下达给区储备粮运营管理企业。

区储备粮运营管理企业根据通知要求和粮食场形势变化调控需要,具体组织区级储备粮轮换。

六条 级储备粮轮换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依托中国天津粮油批发交易场及其网上交易平台开展公开竞价交易交易手续费在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

根据需要也可采取直接收购、邀标竞价销售等方式进行。其过留痕备查,相关凭证资料至少保留6年以上

级储备粮轮出后应尽快组织轮入轮换架空期原则上不得超过4个月,确因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轮入的区发改委、区财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延长延长期内不享受保管费用补贴

级储备粮轮换入库后,区储备粮运营管理企业应委托具有检验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入库粮食的质量进行检测。

第八条 级储备粮轮换资金一由区储备粮运营管理企业农发行宁河支行申请贷款解决按照“购贷销还”的原则,及时将销售回笼的轮换资金归还农发行宁河支行。

第九条 区储备粮运营管理企业严格执行备粮财务相关管理规定及时提报补贴申请并对补贴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区财政局应及时审核足额拨付轮换费用和贷款利息农发行天津市分行应及时提供轮换所需贷款,保证轮换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条级储备粮轮换统计按照天津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区储备粮运营管理企业应及时准确真实反映轮出轮入数量及轮换架空期等内容,并将年轮换计划执行情况报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农发行宁河支行

第十一条区储备粮运营管理企业应根据本实施办法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合理安排轮换时机和节奏确保计划如期完成

第十二条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农发行宁河支行按照职责区储备粮运营管理企业轮换计划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第十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区储备粮运营管理企业承担全部责任,区有关部门将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根据情况追回相关补贴资金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轮入的级储备粮质量达不到规定标准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轮换变更品种等级超过轮换架空期的

(三)未轮报轮“转圈”轮换的

(四)套取骗取虚报轮换资金和费用的

(五)未按要求如实提供级储备粮轮换数据及资料的

第十四条本实施办法自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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