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进一步理清国有企业工作事项办理流程的通知
区国资委出资企业:
为进一步理清国有企业工作事项办理流程,规范国有企业融资担保行为及企业领导请假报备行为,提升办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市级相关文件制度,本着放管结合原则,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国有企业融资担保办理流程》和《国有企业领导请假报备事项办理流程》,请各国有企业遵照执行,在3月31日前完成公司章程和内控制度修改以免耽误工作。
2024年3月11日
国有企业融资担保办理流程
第一条 为指导企业优化融资担保办理流程,规范融资担保行为,提升办事效率,防范金融债务风险,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根据法律法规及国家和本市、本区有关规定,本着放管结合原则,结合本区实际制定。
第二条国资委出资企业(不含金融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包括各级独资企业、控股企业)适用本通知。
第三条 本通知所称融资担保事项是指国资委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拆借资金;向金融机构融资;当债务人(以下称被担保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经济行为。
第一章 国有企业拆借资金
第四条 国资委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借款,属于企业自主经营行为,按照国有企业内控制度履行内部决策程序,签订借款合同。
第五条 国资委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原则上严禁无特殊理由向非区属企业融出资金,特别是严禁向民营企业、非法人单位和自然人拆借资金。
第二章 国有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
第六条 国资委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融资应在年初制定融资计划,包括年度融资总额、计划年末余额、平均融资成本、融资原因、增信措施和计划还款来源等内容。融资计划征求国资委及相关部门意见,报请区政府审批。
第七条 国资委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发行公司债券的,按照法律法规及国家和本市、本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国资委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除发行公司债券外向金融机构融资,履行内部决策程序,按照年初融资计划总额执行,无需再行批复。涉及金融机构对企业融资行为增加除担保外的增信措施及条件的,由企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
第九条 国资委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融资(除发行公司债券)若确需超出年初融资计划总额,征求国资委及相关部门意见,报请区政府审批。
第十条 国资委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要全力防范到期债务“爆雷”风险,持续优化国有企业(含融资平台企业)经营性债务结构,全力推动非标类债务转化为银行贷款等标准化融资。
第三章 国有企业担保事项
第十一条 国资委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根据担保人对被担保人的实际控制情况,担保事项分为对内担保和对外担保。国资委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为自身能够控制的企业提供的担保称为对内担保,对内担保以外的担保称为对外担保。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抵押和质押。
第十二条 国资委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对外担保应在年初制定对外担保计划,包括年度对外担保总额、计划年末余额、担保方式、被担保对象等内容。对外担保计划征求国资委及相关部门意见,报请区政府审批。
第十三条 国资委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对外担保事项,按照年初担保计划总额执行,无需再行批复。
第十四条 国资委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对外担保余额实行动态把控的原则,若确实对外担保超出年初担保计划总额,征求国资委及相关部门意见,报请区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国资委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对内担保,属于企业自主经营行为,按照国有企业内控制度履行内部决策程序,签订担保合同,担保人要合理把控担保额度。
第四章 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以上事项办理流程及严禁情形,详见《宁河区国资委出资人监管权责和负面清单》。
第十七条 以上向金融机构借款、对外担保等事项在计划内单笔事项不再另行审批。
第十八条 国资委出资企业统筹管理自身及所属企业的融资担保事项,在强化集中管控、提升整体信用能力的同时,应当本着总体规模可控、风险适当分散的原则,平衡自身与所属企业承担的责任,对所属企业的融资担保管理不得层层放权,一放到底。
第十九条 国资委出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融资担保管理制度和债务风险防控与预警机制,规范决策程序,台账式管理,对融资担保事前、事中、事后进行动态跟踪与监控。
第二十条 国资委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金融机构债务及对外担保情况,国资委出资企业按照合并口径撰写报告,于每年4月、7月、10月、(次年)1月15日前报送上一季度情况至国资委,由国资委汇总呈报区政府。
第二十一条 国资委出资企业应同步对企业章程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权利与义务及相关内容进行修订。章程修改流程及办理要件见《宁河区国资委出资人监管权责和负面清单》。
第二十二条 国资委指导和监督国资委出资企业管理情况,不定期开展检查,依法依规考核问责。对出现风险未及时报告、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四条 此通知自2024年起执行。
国有企业领导请假报备事项办理流程
第一条 为优化国有企业领导请假报备事项办理流程,参照《关于进一步规范正处级领导干部请假报备流程的工作提示》及《关于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请假报备工作的通知》,本着放管结合原则,结合本区实际制定。
第二条国资委出资企业适用本通知。
第三条 本通知国有企业领导请假报备事项是指国资委出资企业领导干部病、事假及因特殊情况离津报备等行为。
第四条国资委出资企业党组织书记、董事长请假报备事宜,报请区委区政府审批,同时向国资委报备。
第五条国资委出资企业经理层成员及其他负责同志请假报备事宜,由国资委出资企业按照内控制度履行内部决策流程。
第六条国资委出资企业应完善企业内部请假报备制度。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市级及区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