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婚姻登记机关履行下列职责:
(一)办理婚姻登记;
(二)补发婚姻登记证;
(三)建立和管理婚姻登记档案;
(四)宣传婚姻法律法规,倡导文明婚俗。
婚姻登记员职责:
(一)负责对当事人有关婚姻状况声明的监誓;
(二)审查当事人是否具备结婚、离婚、补发婚姻证的条件;
(三)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签发婚姻登记证;
(四)建立婚姻登记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关系基本原则:
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的婚姻家庭行为: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结婚登记条件与程序
结婚登记的条件:
(一)结婚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三)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四)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五)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六)双方自愿结婚;
(七)双方均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八)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九)当事人持有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因故不能提交身份证的可以出具有效的临时身份证,再婚还需提交离婚证、法院生效的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等。
(十)居民身份证与户口簿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居民身份证号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应当与当事人声明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先到户口所在地的公安部门更正。
(十一)现役军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部队按照相关规定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军人婚姻登记证明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居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结婚流程:
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