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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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宁河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
来源:天津市宁河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发布时间:2024-12-20 15:59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案件名称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违法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津宁农 (渔)罚[2024]22号 冯友明使用电鱼方法进行捕捞案 冯友明

冯友明使用电鱼方法进行捕捞 处罚种类:1、罚款。2。没收渔具.3.没收渔获物。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天津市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渔业部分)》 履行方式: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履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 天津市宁河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4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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