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津宁农 (渔)罚[2024]22号 | 冯友明使用电鱼方法进行捕捞案 | 冯友明 | 冯友明使用电鱼方法进行捕捞 | 处罚种类:1、罚款。2。没收渔具.3.没收渔获物。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天津市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渔业部分)》 | 履行方式: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履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 | 天津市宁河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4年12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