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为规范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程序,提高行政复议工作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相关规定,经区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区司法局是区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负责接收向区政府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依法对行政复议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
二、对拟作出以下处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区政府授权区司法局依法办理:
(一)依法应予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
(二)依法作出补正、告知、通知答复、中止审理、恢复审理、延期审理、终止审理,以及调查、听证等程序性处理意见的;
(三)依法作出驳回复议申请、驳回复议请求、维持、调解、和解等实体性处理意见的;
(四)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意见,以及责令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等监督处理意见的;
依据上述处理意见,制作相应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的,区政府授权区司法局主要负责同志签发。
三、对拟作出变更、撤销、确认违法、确认无效、责令限期履行等实体处理意见的,区政府授权区司法局依法处理,复议决定由区司法局报请区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签发。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或者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行政复议案件,区司法局应当及时请示或者报告区政府:
(一)有重大行政违法行为;
(二)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
(三)复杂、敏感类案件;
(四)区司法局认为其他需要向区政府请示报告的案件。
五、“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由区司法局负责保管和使用。区司法局出具区政府行政复议法律文书时,应当加盖“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
六、对区政府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和审查的抽象行政行为,有关行政机关和组织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及时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供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配合区司法局办理行政复议事宜。
七、区政府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作出纠错性行政复议决定或者下发行政复议意见书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按要求及时履行或者整改落实。履行或者整改情况应当及时反馈区司法局。行政复议案件纠错情况、化解行政争议情况纳入全面依法治区绩效考核。
八、区司法局应当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完善内部审查、受理、议决、审批等流程,严格执行有关案件审理规则,确保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规范、公正、便捷、高效。
九、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8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