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青岛巨恒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刘殿武诉你单位要求工资的争议案件。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津宁劳人仲裁字〔2025〕第68号仲裁裁决书。津宁劳人仲裁字〔2025〕第68号仲裁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被申请人青岛巨恒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刘殿武2024年9月出勤4天、10月出勤10天工资6300元(14天×450元),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支付。本裁决为终局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上述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天津市宁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