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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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刘立涛诉青岛巨恒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津宁劳人仲裁字〔2025〕第64-1号、津宁劳人仲裁字〔2025〕第64-2号)裁决书的公告
来源:天津市宁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5-06-24 09:25

青岛巨恒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刘立涛诉你单位要求工资的争议案件。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津宁劳人仲裁字〔2025〕第64-1号、〔2025〕第64-2号仲裁裁决书。津宁劳人仲裁字〔2025〕第64-1号仲裁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被申请人青岛巨恒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给申请人刘立涛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15000元,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支付。本裁决为终局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津宁劳人仲裁字〔2025〕第64-2号仲裁裁决书主要内下:1.被申请人青岛巨恒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给申请人刘立涛工资差额37500元;2.驳回申请人第三项仲裁请求。上述被申请人支付给申请人款项共计37500元,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支付。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上述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天津市宁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6月24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