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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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李付山诉天津智力和众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津宁劳人仲裁字〔2025〕第94号)裁决书的公告
来源:天津市宁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5-06-30 09:00

天津智力和众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李付山诉你单位要求工资的争议案件。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津宁劳人仲裁字〔2025〕第94号仲裁裁决书。津宁劳人仲裁字〔2025〕第94号仲裁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被申请人天津智力和众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李付山2024年12月至2025年1月工资差额5400元,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付清。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上述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天津市宁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6月30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