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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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赵辉、孟凡琴、程小欧诉百越(天津)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案件(津宁劳人仲裁字〔2025〕第170-1号、津宁劳人仲裁字〔2025〕第170-2号、津宁劳人仲裁字〔2025〕第171-1号、津宁劳人仲裁字〔2025〕第171-2号、津宁劳人仲裁字〔2025〕第163号)裁决书的公告
来源:天津市宁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5-09-18 09:00

百越(天津)机械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赵辉、孟凡琴、程小欧诉你单位要求工资等争议案件。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津宁劳人仲裁字〔2025〕第170-1号、津宁劳人仲裁字〔2025〕第170-2号、津宁劳人仲裁字〔2025〕第171-1号、津宁劳人仲裁字〔2025〕第171-2号、津宁劳人仲裁字〔2025〕第163号。

一、津宁劳人仲裁字〔2025〕第170-1号仲裁裁决书主要内容:1.被申请人支付给申请人赵辉工资差额13623.57元;2.被申请人支付给申请人赵辉2021年至2024年共计30天未休年休假工资18915.3元(6856.78元÷21.75天×30天×200%);3.被申请人支付给申请人赵辉产假期间工资差额700.16元。上述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赵辉支付的款项共计33239.03元,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付清。本裁决为终局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二、津宁劳人仲裁字〔2025〕第170-2号仲裁裁决书主要内容:1.被申请人支付给申请人赵辉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37954.25元;2.被申请人支付给申请人赵辉2020年8月至2024年防暑降温费4043.18元,2021年至2024年冬季取暖补贴及集中供热补助2080元,2020年集中供热采暖补助185元。上述被申请人支付给申请人赵辉款项共计44262.43元,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支付。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津宁劳人仲裁字〔2025〕第171-1号仲裁裁决书主要内容:1.被申请人支付给申请人孟凡琴工资差额20414.59元;2.被申请人支付给申请人孟凡琴2019年至2024年共计30天未休年休假工资15529.88元(5629.58元÷21.75天×30天×200%);上述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孟凡琴支付的款项共计35944.47元,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付清。本裁决为终局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四、津宁劳人仲裁字〔2025〕第171-2号仲裁裁决书主要内容:1.被申请人支付给申请人孟凡琴2019年至2024年防暑降温费5127.08元,2019年至2024年冬季取暖补贴及集中供热补助3120元;2.被申请人支付给申请人孟凡琴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43353.59元。上述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的款项共计51600.67元,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付清。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五、津宁劳人仲裁字〔2025〕第163号仲裁裁决书主要内容:被申请人支付给申请人程小鸥工资共计27897.74元,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支付。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上述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天津市宁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9月18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