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天津傲农红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吕忠信诉天津傲农红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件(津宁劳人仲案〔2025〕第300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津宁劳人仲裁字〔2025〕第174号)裁决书。
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1.被申请人支付给申请人2025年3月至7月工资26680.15元,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支付。
2.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天津市宁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