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设定依据
《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司发通〔2018〕131号)
第七条 申请颁发公职律师证书,应当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
2、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明和公职人员身份证明;
3、申请人本人填写、经所在单位同意并签章的公职律师申请表;
4、申请人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规定条件的工作经历、执业经历证明。
二、申请条件
(一)申请颁发公职律师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
4、现在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公职人员;
5、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二年以上,或者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一年以上;
6、品行良好;
7、所在单位同意其担任公职律师。
(二)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公职律师证书: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曾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3、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或者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的;
4、上一年度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5、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三、办理流程
(一)网上预审核:
1、首次申请公职律师的单位
请登录天津市司法局官方网站(http://sf.tj.gov.cn)-服务办事-律管平台-用户登录-公司公职机构设立,填写单位相关信息进行注册获取登录账号及密码。用此用户名和密码再次登录,进入申请设立公职律师单位页面,填写相关信息,点击“暂存”,并点击左下方绿色图标,由系统自动生成《申请设立公职律师的函》,打印盖章后连同其他附件材料一并扫描上传,待市司法局网上审核通过后,进入单位页面进行新执业申报。
2、申请增加公职律师的单位
请直接使用本单位用户名及密码登录“律管平台”进行新执业申报。
3、新执业公职律师申报
单位登录后,点击“人员管理”-“新执业申请”,申报本单位公职律师。《天津市公职律师登记表》须由系统自动生成,签字盖章后连同其他附件材料一并扫描上传,点击“送审批”进行提交。已送审批的新执业申请可在单位界面查看“流转记录”,待记录显示“预审核通过”后,进入提交纸质材料流程。
在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初次担任公职律师的公职人员应当参加公职律师职前培训。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参照执行。
(二)通过网上预审核后,报送纸质件:
1、申请人属市级单位的,由所在单位统一将申请材料报市司法局审核;
申请人属区级以下单位的,由所在单位将申请材料报所在地区司法局初审,区司法局初审通过后,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市司法局审核;
申请人属中央垂直管理的在津党政机关的,参照市级单位申报流程执行,由所在单位将申请材料报市司法局审核。
2、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申报公职律师相关条件及流程参照本办事指南相关规定执行,相关申请材料应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司法行政机关要求进行调整和补充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具体请咨询市司法局律师处。
(三)在外省(市)有过执业经历的申请人,应先调取执业档。
执业档调入:此项申请走网络程序,请所在律所登录天津市律师管理服务平台,办理申请调入执业档案事项,按照要求上传材料。
流程:律师事务所—区司法局—市司法局。
市司法局自区局初审上报审核无误后于4个工作日内办结,采用挂号信方式邮寄调档函(挂号信号在办理结果中公示)。
执业档是否调入查询方法:天津市律师管理服务平台—办理结果—更多—搜索律师姓名。若已调入,则会查询到“已收到XXX执业档(省市)”信息(收函信息每日更新),若未查询到,请申请人联系外省市司法厅是否已发。
四、办理材料
1、《天津市公职律师登记表》(系统自动生成)(市属单位一式两份,区属单位一式三份,每份登记表均需在规定位置粘贴近期正面免冠2寸蓝底彩色证件照);
2、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正本、副本或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复印件需所在单位与原件核对并加盖单位公章或核对章,或按规定模板提供承诺书一份以及成绩查询截图);
注:承诺书方式仅限于申请人已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但尚未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情形。
3、 在外省市有过律师执业经历的,需在提交执业申请之前,填写《律师申请调档登记表》报市司法局律师工作处,将律师执业档案调至本市;
4、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需所在单位与原件核对并加盖单位公章或核对章);
5、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申请人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二年以上或者相关单位出具的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一年以上的证明原件;
6、公务员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组织人事部门公章或核对章(如干部任职文件、《公务员录用登记表》等);
7、上一年度公务员考核称职以上考核表复印件,加盖组织人事部门公章或核对章;
8、近期正面免冠2寸蓝底彩色证件照1张(用于制证)。
五、申报时间
公职律师申报工作暂定于每年6月和11月分两批集中开展。各申报单位应于6月1日至30日和11月1日至30日期间将申请材料报送初审机关。由区司法局初审的,区司法局应分别于7月10和12月10日前将初审意见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提交市司法局审核。
六、办理地点及联系方式
天津市司法局律师处: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北道52号
单位 | 电话 | 单位 | 电话 |
市司法局律师处 | 83597816 | 东丽区司法局 | 84375911 |
和平区司法局 | 23195612 | 西青区司法局 | 27917186 |
河西区司法局 | 23278657 | 津南区司法局 | 88911088 |
南开区司法局 | 27353398 | 北辰区司法局 | 86819597 |
河东区司法局 | 24151241 | 武清区司法局 | 82162719 |
河北区司法局 | 26292213 | 宝坻区司法局 | 29249041 |
红桥区司法局 | 27258208 | 静海区司法局 | 28934707 |
滨海新区司法局 | 65305520 | 宁河区司法局 | 69590148 |
开发区司法局 | 25201865 | 蓟州区司法局 | 82821516 |
六、收费标准
免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