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津市宁河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宁生环罚字【2024】6号
天津市旺达华诚精密铸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1093673959Y
地址:天津市宁河区桥北街小王御史村村北205国道
法定代表人:付莲菊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4年4月2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根据你单位提供的《天津市旺达华诚精密铸造有限公司机械零部件铸造提升改造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你单位模具制造、修模组模与脱蜡环节会产生VOCs废气(产生量约为1t/a),废气收集后应经风机引至废气处理设备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模具制造、修模组模与脱蜡工序正在生产,配套的处理设施风机未运行。
以上情况有《天津市宁河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宁河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天津市旺达华诚精密铸造有限公司机械零部件铸造提升改造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现场检查视频等证据为凭。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4年5月22日以《天津市宁河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宁生环罚告字【2024】6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2024年5月28日,
你单位向我局提交了《申诉书》,内容如下:1.执法人员检查时,因处理设施电机运转声音不正常,故
关机维修,现在已经整改完成正常启动。2.企业生产经营比较困难且是初犯,希望可以对我单位从轻处罚。以上事实,有《天津市宁河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宁生环罚告字【2024】6号)、《
天津市宁河区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申诉书》等证据为凭。经我局
核查和集体审议,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本案违法事实的认定,但是充分考虑到你单位
积极整改情况和经营困难,参考往年同类案件的处罚情况,部分采纳
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叁万壹仟元整。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
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
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
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
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日内向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
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五、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修复你单位自觉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内容满三个月,且经我局复查认定
你单位完成上述违法行为整改工作后,你单位可注册
、登录“信用中国(天津)”网站(https://credit.fzgg.tj.gov.cn/)企业信息查询页面自助办理行政处罚信用修
复。 联系人:高夕彤 付洪顺 联系电话:69119
091联系地址:天津市宁河区芦台街新华道22号天津市宁河区生态环境局2024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