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津市宁河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宁生环罚字【2024】14号
天津市康运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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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天津市宁河区造甲城镇造甲城村商业街津芦公路北侧(缘梦影楼东侧)
法定代表人:邵明雨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4年5月2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你单位属于“十八、家具制造业 21 木质家具制造211*”,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经营的家具制造项目共建有2个喷漆车间,车间内有固化剂、底漆、面漆及调漆用容器数罐,但未依法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以上情况有《天津市宁河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宁河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检查视频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4年6月25日以《天津市宁河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宁生环罚告字【2024】14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逾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宁河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宁生环罚告字【2024】14号)、《天津市宁河区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经集体审议,本案违法事实清楚、执法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自由裁量结论合理。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仟零肆拾元叁角。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修复
你单位自觉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内容满三个月,且经我局复查认定你单位完成上述违法行为整改工作后,你单位可注册、登录“信用中国(天津)”网站(https://credit.fzgg.tj.gov.cn/)企业信息查询页面自助办理行政处罚信用修复。
联系人:高夕彤 付洪顺 联系电话:69119091
联系地址:天津市宁河区芦台街新华道22号
天津市宁河区生态环津局
2024年7月9日